粵市監深辦罰〔2024〕2號
當事人:東莞市************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廣東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當事人因涉嫌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代理專利申請業務,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對其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現查明,當事人未依法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于2022年11月7日與東莞市亮點化工有限公司簽訂《項目技術服務合同》(編號:XFXM2022110702),擅自為東莞市亮點化工有限公司代理10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當事人按照實用新型專利每件1600元的標準,向東莞市亮點化工有限公司共收取專利申請代理費16000元,扣除當事人支付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費750元(75元/件),獲違法所得15250元。東莞市亮點化工有限公司已于案發前主動申請撤回了上述10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經確認與原件一致的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資質以及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經確認與原件一致的《項目技術服務合同》(編號:XFXM2022110702)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代理專利申請業務的事實施。
3.辦案人員于2023年11月9日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對當事人未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代理專利申請業務的行為進行確認和說明。
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核查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相關線索的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核查材料。證明該案線索來源及相關情況。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前,于2024年1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深辦罰告〔2024〕3號),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當事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專利代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構成《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所指的“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我局立案調查期間能夠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與案件相關的專利代理合同以及相關費用發票復印件等證據。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無資質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15250元,并處罰款24400元,罰沒款共計3965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繳費通知書》所列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