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西辦罰〔2024〕004號
當事人:茂名市*****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茂名市******
經營者:***
身份證號碼:******
2024年3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購進涉案80臺愛瑪品牌電動自行車,購進后對其進行改裝或加裝,貨值金額為137137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當事人的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涉案電動自行車《愛瑪電動車檢測報告明細》《產品質量快檢篩查檢查單》原件。
3.對當事人《現場筆錄》,對當事人的經營者***的《詢問筆錄》。
4.當事人涉案電動自行車《進貨臺賬》《庫存表》《購進發票》《產品合格證》復印件,當事人《情況說明》原件。
本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由于當事人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的規定,應對當事人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并作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80臺愛瑪品牌電動自行車;2.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274274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的本數。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