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東莞****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因當事人出廠(銷售)未經監督檢驗的壓力容器(儲氣罐),故意偽造承壓儲氣罐的監督檢驗證書,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請本局吊銷當事人《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我局于4月5日予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核,當事人于2022年12月22日取得我局核發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許可項目為“壓力容器制造(含安裝、修理、改造)—固定式壓力容器:低、中壓容器(D)-設計外委”,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1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2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間,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擅自出廠銷售其生產的壓力容器產品承壓儲氣罐(以下簡稱涉案產品)共602臺,并且偽造了37份虛假的監督檢驗證書用作銷售配套的質量證明文件。涉案產品銷售總金額556939.22元。案發后,當事人召回涉案產品472臺,還有130臺無法召回,無法召回的涉案產品銷售金額138327元。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立案調查后,于2024年3月6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東市監處罰〔2024〕Z60306001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出廠(銷售)未經監督檢驗的儲氣罐和偽造儲氣罐監檢證書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從重給予以下處罰:1.沒收涉案產品361臺;2.處罰款30萬元;3.沒收違法所得138327元;4.提請發證機關吊銷當事人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已于2024年3月8日送達當事人。此外,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還將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經確認與原件一致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生產許可證1份。證明當事人現有的經營資質及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我局現場筆錄1份、詢問通知書1份、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現今已停業并搬離注冊登記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有關人員因故無法接受我局執法人員詢問;對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處罰案中調查取得的有關證據,當事人確認無異議。
3.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東莞********有限公司、東莞市********經營部、東莞********有限公司檢查資料各1套,證明本案線索來源及相關情況;
4.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2份、詢問筆錄5份(對當事人企業負責人****4份、員工****1份)、現場拍攝照片15份,證明現場檢查和調查核實當事人出廠、銷售及召回涉案產品的相關情況;
5.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取的當事人出具的虛假儲氣罐監督檢驗證書37份、東莞特檢院出具的鑒定分析報告1份、監檢證書有關情況的報告1份等資料,證明該公司出廠(銷售)未經監督檢驗的儲氣罐及偽造監督檢驗證書的違法事實;
6.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的協查函、各地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復函,以及對東莞市內當事人多家客戶的現場核查資料,當事人提供的2022年9月至違法行為被發現為止部分出廠(銷售)涉案產品的數量、流向、購銷合同、對賬單等資料,證明當事人出廠銷售涉案產品的數量、貨值金額及產品召回情況;
7.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終結報告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列嚴告知書》《列嚴決定書》《送達回證》等資料,證明該局已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本局認為,當事人出廠銷售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監督檢驗的承壓儲氣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的規定,構成銷售未經監督檢驗的壓力容器的違法行為。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已造成安全事故隱患。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涉案產品數量較多,涉案金額較大,且存在偽造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書等證明文件的情節,主觀惡意明顯,影響惡劣,已嚴重擾亂特種設備生產經營監管秩序。雖然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召回已銷售的部分涉案產品,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但綜合考量該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依法應當吊銷特種設備生產、充裝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行政許可的,應當在作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后,將涉及吊銷許可證的違法行為證據材料移送發證機關,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吊銷。”的規定,除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作出的沒收涉案產品、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外,依法還應當吊銷當事人的《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本局在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前,于2024年7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深辦罰告〔2024〕9號),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申請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規定,本局決定:吊銷當事人《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