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廣辦罰〔2024〕006號
當事人:廣州******事務所(普通合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主要經營住所:廣州市******
執行事務合伙人:**
身份證號碼:******
我局在查辦佛山******公司涉嫌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案(粵市監廣辦〔2024〕005號)中,發現佛山******公司為其服務對象***代理申請的7件專利都是委托當事人設計并代理申請的,***并非實際的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當事人涉嫌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違法行為。2024年7月24日,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立案調查,并依法對當事人受委托人、本案關聯第三方北京******事務所受委托人進行詢問調查。
經查:2022年9月1日,當事人與佛山******公司簽訂了《專利技術咨詢管理服務委托代理協議》。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當事人為佛山******公司服務對象***設計并以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身份代理申請7件專利,***并非實際的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其中,當事人設計并代理申請了3件實用新型專利,專利代理師***代理了2件,***代理了1件,目前***、***都已離職且不在廣東執業;另外4件外觀設計專利由當事人轉托北京******事務所設計并代理。當事人收取佛山******公司費用9800元,扣除支付給北京******事務所5600元,違法所得42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對當事人受委托人的詢問筆錄1份、對佛山******公司受委托人的詢問筆錄2份、對北京******事務所受委托人的詢問筆錄1份、《專利技術咨詢管理服務委托代理協議》及《授權書》、電子銀行業務回單(付款),證明當事人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有關事實。
3.專利證書復印件7份、專利公布公告截圖7份,證明7件專利的基本情況。
4.當事人在“全國專利代理信息公開平臺”的專利代理機構信息截圖,證明當事人及其專利代理師之前都沒有被行政處罰的情形。
5.《12315經濟違法舉報表單》,證明***并非實際的專利發明人或設計人。
6.其他證據材料。
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廣辦罰告〔2024〕006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七、八項“下列各類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七)不以實施專利技術、設計或其他正當目的倒買倒賣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八)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之合謀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屬于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應按《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對于存在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八)項所述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師,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采取自律措施,對于屢犯等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的規定給予處理。
經查“全國專利代理信息公開平臺”和“信用廣東/信用中國(廣東)平臺”,沒有發現當事人及其專利代理師以往的行政處罰信息,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具有“屢犯等情節嚴重的”情形。
綜上,本局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和《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現責令當事人停止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及其專利代理師交由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采取自律措施,并作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4200元(人民幣肆仟貳佰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