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北稽罰〔2024〕011號
當事人:肇慶***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肇慶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號碼:***
當事人因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摩托車乘員頭盔及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摩托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年**月**日生產摩托車乘員頭盔(型號:***,產品類型:***,規格:***,生產批號:***)***個,有***個已出廠,銷售價格為***元/個,貨值金額***元,無違法所得。經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摩托車乘員頭盔“樣本的所檢***、***項目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
當事人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摩托車乘員頭盔(型號:***,產品類型:***,規格:***)未選配***,在實際生產摩托車乘員頭盔(型號:***,產品類型:***,規格:***,生產批號:***)過程中配置了***。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其獲證產品覆蓋范圍的,應當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擴展,認證機構應當核查擴展產品與原獲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經確認合格后,可以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出具認證證書或者重新出具認證證書”的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摩托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摩托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生產的摩托車乘員頭盔622個。
2.處罰款19234.8元(人民幣壹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捌角)。
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摩托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應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產品的”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摩托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處罰款4500元(人民幣肆仟伍佰元)。
綜上,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摩托車乘員頭盔及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擴展擅自出廠摩托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生產的摩托車乘員頭盔622個。
2.處罰款23734.8元(人民幣貳萬叁仟柒佰叁拾肆元捌角)。
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