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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粵市監北稽罰〔2024〕010號)

信息來源: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4-09-20 15:29 字體: [大] [中] [小]

粵市監北稽罰〔2024〕010號

  當事人:肇慶市***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肇慶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號碼:***

  當事人因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24年7月12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8月5日生產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商標:***,型號規格:***,執行標準:GB 811-2022,生產日期:***)經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樣本的所檢結構-佩戴裝置、護目鏡和吸收碰撞能量項目不符合GB 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該批次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共生產了***頂,已全部售出,生產成本為***元/個,銷售單價為***元/頂,貨值金額為***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于2023年8月5日生產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商標:***,型號規格:***,執行標準:GB 811-2022,生產日期:***)經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樣本的所檢護目鏡、固定裝置穩定性、吸收碰撞能量和耐穿透項目不符合 GB 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該批次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共生產了***頂,已全部售出,生產成本為***元/個,銷售單價是***元/頂,貨值金額為***元,違法所得為***元。

  當事人于2023年8月5日生產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商標:***,規格型號:***,執行標準:GB 811-2022,生產日期:***)經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檢驗,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樣本的所檢吸收碰撞能量和耐穿透項目不符合 GB 811-202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標準,判定為監督總體嚴重不合格”。該批次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共生產了***頂(其中現場執法檢樣2個、備樣2個),生產成本為***元/個,銷售單價是***元/頂,貨值金額為***元,尚未售出,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3.當事人提交的《生產制造單》《產成品入庫單》《成品檢驗記錄表》《銷售單》《成本明細表》。

  4.《證據提取單》《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整改報告》。

  5.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2024年8月3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北稽罰告〔2024〕010號),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9月6日通過書面向本局提交了《減免處罰申請書》,要求對其生產的T06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作出免于處罰。本局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進行了復核,當事人提出“初次違規”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成立,當事人于2024年5月22日因構成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摩托車乘員頭盔的行為被肇慶市高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處罰(高市監處罰〔2024〕136號),本局不予采納;當事人提出“積極配合”“整改態度積極”,本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裁量過程中已采納“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情形,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從輕行政處罰的建議,不再重復采納。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屬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參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秉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經綜合裁量,本局對當事人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從輕處罰。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生產的電動自行車乘員頭盔(商標:***,規格型號:***,執行標準:GB 811-2022,生產日期:***)2428頂。

  2.沒收違法所得251.3元(人民幣貳佰伍拾壹元叁角)。

  3.處貨值金額1.3倍的罰款60290.1元(人民幣陸萬零貳佰玖拾元壹角)。 

  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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