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處罰〔2024〕11號
當事人:******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號碼:******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要求,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2022年和2023年環保電價執行情況進行了核算。
經查,2022年1月至12月,當事人的1號、2號燃煤發電機組存在超標準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大氣污染物事實。其中:1.二氧化硫和煙塵排放濃度超限值1倍以內累計時間分別為12小時和1小時,累計上網電量分別為1494.240兆瓦時和58.080兆瓦時;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超限值1倍及以上累計時間分別為1小時和1小時,累計上網電量分別為95.040兆瓦時和58.080兆瓦時;3.因發電機組啟機導致脫硫除塵設施退出、機組負荷低導致脫硝設備退出并致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CEMS(是指“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因故障不能及時采集和傳輸數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以下簡稱“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排放濃度超限值累計時間為2小時、15小時和4小時,累計上網電量為44.880兆瓦時、253.440兆瓦時和73.920兆瓦時。
2023年1月至12月,當事人的1號、2號燃煤發電機組存在超標準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大氣污染物事實。其中,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排放濃度超限值1倍以內累計時間分別為546小時、3小時和2354小時,累計上網電量分別為65178.96兆瓦時、377.52兆瓦時和288002.88兆瓦時;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排放濃度超限值1倍及以上累計時間分別為800小時、1小時和2247小時,累計上網電量分別為96191.040兆瓦時、137.280兆瓦時和256779.600兆瓦時;3.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濃度排放濃度超限值累計時間為9小時、43小時和45小時,累計上網電量為432.960兆瓦時、905.520兆瓦時和1581.360兆瓦時。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我省燃煤機組等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管理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309號)中對燃煤發電機組等發電項目上網電價政策作了明確規定,我省現行脫硫電價補貼為每千瓦時1.5分(即每兆瓦時15元)、脫硝電價補貼為每千瓦時1分(即每兆瓦時10元)、除塵電價補貼為每千瓦時0.2分(即每兆瓦時2元)。經核算,當事人2022年和2023年燃煤發電機組超標排放污染物時段的環保電價款共計3561866.88元。其中,超限值1倍及以上超標排放污染物涉及環保電價款共計1959804.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營業執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22年第1、2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22年第3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22年第4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23年第1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報送全省2023年第2、3、4季度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有關數據的函》《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關于2022、2023年燃煤機組環保考核上網電量數據核對情況的函》等證據證明。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已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價競處告〔2024〕11號),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聽證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對于當事人燃煤發電機組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限值1倍以下和因發電機組啟機導致脫硫除塵設備退出、機組負荷低導致脫硝設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濃度超過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時采集和傳輸數據,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環保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情況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的規定,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免于罰款。
對于當事人燃煤發電機組超限值1倍及以上排放污染物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發改價格〔2014〕536號文第十五條的規定,應并處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5倍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系為設備故障,又需做好電力保供,無法停機維修導致污染物排放超標,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屬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情形,給予從輕處罰,處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1倍的罰款。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構成不執行政府定價的價格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國家發展改革委 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監管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36號)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3561866.88元。
2.對超限值1倍及以上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并處超限值時段的環保電價款1倍的罰款1959804.00元。
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廣東省省級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行政處罰)要求將罰沒款如數匯入省國庫,同時將相關的財政票據復印件送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查。如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本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當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