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質監〔2023〕341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電動自行車及電池質量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監管意義重大。為有效解決進入我省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電池等產品質量問題,現就加強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市場準入
(一)強化未取得合法資格資質產品的清理整治。重點整治出廠、銷售未標示CCC標志的電動自行車,廠名廠址缺失、無執行標準、無合格證及其他標識不規范的電動自行車電池,未標示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頭盔等產品。
(二)強化對認證有效性的監督。督促認證機構抓緊修改完善電動自行車的認證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電池、充電器等電動自行車主要附件必須由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采購、配備,嚴格把好認證審核關,并對獲證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確保認證質量。
(三)強化對電動自行車出廠環節的監管。督促生產者提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要求的電動自行車,不得為車輛篡改預留“后門”,并建立完善車輛及電池、充電器進出貨票證管理和臺賬登記制度,確保出廠的電動自行車整車(含電池、充電器)與型式試驗樣品一致。
二、強化市場監管
(四)整治規范電動自行車銷售行為。督促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建立完善進出貨票證管理和臺賬登記制度,按規定配備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管理制度機制,切實履行保持產品質量和認證一致性法定義務。加強對銷售環節電動自行車質量監督抽查及產品一致性檢查,依法嚴厲查處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及認證要求的產品行為。
(五)強化電動自行車電池監督檢查。堅決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加強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重點工作任務及分工方案》(安委〔2022〕10號)關于“有效防范使用廢舊電芯等從事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生產的行為”的要求,依法嚴厲打擊出廠、銷售使用再利用電芯(包括梯次利用的動力電芯)等生產加工的電動自行車電池行為;禁止銷售或在營業性服務(包括為電動自行車提供充換電服務)活動中提供超過48V標稱電壓的電動自行車電池。
(六)強化對違法產品及服務信息的整治。清理整治發布違法生產、銷售、改裝電動自行車等產品及服務信息。
(七)強化違法行為查處。保持打擊高壓態勢,組織精干執法力量查處一批違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強大震懾力。重點查處認證機構未對獲證電動自行車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出廠、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與認證一致性要求不符的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廠名廠址缺失、無執行標準、合格證及其他標識不規范的電動自行車用電池,以及未標示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頭盔等違法行為。
三、強化退出管理
(八)強化問題產品退市管理。對不符合強制性認證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等獲證產品,及時通報認證機構依法依規作出暫停、撤銷認證證書處理。對存在相同質量、認證問題的電動自行車、電池等產品,督促線上線下經營者開展自查自糾,全面停止銷售。
(九)強化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加強對電動自行車存在突出問題的分析、評估,強化企業質量安全第一意識,督促企業履行缺陷電動自行車召回法定義務,積極承擔召回主體責任,及時消除產品安全隱患。
四、推進協同治理
(十)督促電商平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嚴格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在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器、頭盔等產品銷售頁面的顯著位置展示產品合格證信息和執行標準編號,及時排查、下架與產品合格證信息不一致的產品,禁止銷售電動自行車“解限速”裝置等違法產品。
(十一)加強部門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協同公安部門規范電動自行車“帶牌銷售”行為,嚴禁為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與車輛產品合格證不一致的車輛及電池登記上牌;協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加強對廢舊電池再利用企業的管理,有效防范使用廢舊電芯等從事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生產的行為。根據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排,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督促外賣等即時配送平臺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騎手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認證一致性要求的車輛。
(十二)更好發揮行業組織作用。指導行業組織發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單位開展“重質量、守信用”承諾活動,作出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承諾并加強監督;支持廣東省電動自行車商會建立電動自行車及電池、充電器的溯源查驗管理平臺,對進入我省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電池、充電器進行查驗追溯。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加大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和政策法規的宣貫力度,引導全社會形成正確選購、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及電池的良好氛圍。要把加強電動自行車及電池市場監管工作和開展主題教育緊密結合起來,靶向發力、多措并舉,切實把好電動自行車及電池、充電器產品質量的廠門、店門,全力守住我省電動自行車及電池質量安全底線,切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