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2號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受到多部門聯合懲戒及罰款處罰。
請2023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于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或“粵商通”APP,報送2023年度年報。
特此公告。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