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規字〔2019〕4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我省機構改革和標準化工作實際,省市場監管局對《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已經局務會議審議和省司法廳審查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8月8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充分發揮技術委員會對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是指在本省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地方標準起草、技術審查、標準評估等標準化工作,以及開展相關標準化活動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組建、調整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分技術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組建、調整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技術委員會的規劃、協調、組建和統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技術委員會管理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規劃技術委員會整體建設和布局;
(三)協調和決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調整、解散等事項;
(四)組織開展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培訓;
(五)監督和評估技術委員會的工作;
(六)其他與技術委員會統一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技術委員會開展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支持技術委員會開展標準化活動。
第六條 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委員會,為技術委員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七條 技術委員會在本專業領域內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動建立和完善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二)開展歸口地方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工作;
(三)受委托承擔本專業領域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文本質量檢查及產品和標準符合性驗證;
(四)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歸口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
(五)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宣貫和標準起草人員培訓;
(六)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反饋標準實施信息;
(七)支持企事業單位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修訂以及相關標準化活動;
(八)管理下設分技術委員會;
(九)承擔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技術委員會可以接受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委托,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規劃和布局應當符合經濟高質量發展、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保等需要,遵循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優質高效的原則,便于接軌國際、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其名稱以及專業領域劃分原則上應當與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相對應。
第九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國際、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將批復成立文件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直接公告成立相應的技術委員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可以來自相關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以及社會組織、科研機構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等。
第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數量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不超過2名。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名。
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3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二)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
(三)熟悉技術委員會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能認真履行委員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四)熱心標準化事業,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五)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任職的人員,并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六)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造詣和良好聲譽,廣受業界尊重,具有較強的號召力和影響力,一般應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技術委員會的日常性工作,秘書處原則上由一個單位承擔。同一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不得承擔5個以上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其他同一單位不得承擔3個以上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省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二)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有參與過本專業領域不少于3項地方標準制修訂,或者參與過不少于1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
(四)能夠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有滿足秘書處工作需要的標準化專業人才,其中2名以上為專職工作人員;
(六)沒有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處罰的記錄。
鼓勵全省性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研究會)、科研院所、行業龍頭骨干企業承擔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秘書處具體職責和工作制度,由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不超過2名。秘書長、副秘書長應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秘書長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擔任秘書長的人選應當具有較強的領導管理、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標準化相關法律法規、本專業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一般應當具有連續2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通報經費使用情況等。全體委員應當參加年會。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組織開展標準化活動,研究處理標準化相關工作。技術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當提前通知全體委員。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并由委員實名表決:
(一)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三)地方標準送審稿;
(四)技術委員會名稱、委員、工作范圍、秘書處承擔單位的調整建議;
(五)工作經費的預決算以及執行情況;
(六)下設分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調整、解散等事項;
(七)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委員投票表決時,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四分之三。參加投票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四分之一,方為通過。表決結果由秘書處存檔。
第三章 組建和調整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涉及的專業領域為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符合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專業領域一般應當與已成立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專業領域相對應;
(三)業務范圍明晰,與其他技術委員會無業務交叉;
(四)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業務范圍能納入現有技術委員會的,不再組建新的技術委員會。
第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請、公示、籌建、成立。
第十九條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屬單位、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簡稱籌建單位)可以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籌建申請應當說明技術委員會籌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圍、標準體系、國內外相關技術組織情況、秘書處承擔單位情況以及業務指導單位等。
第二十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符合組建條件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對外公示技術委員會的名稱、專業領域、籌建單位、業務指導單位、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員。綜合性、基礎性和跨部門跨領域的技術委員會的籌建由省標準行政主管部門會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決定。
公示期為1個月。公示期滿,符合要求的,予以籌建。
第二十一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應當包括:
(一)技術委員會基本信息;
(二)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以及委員基本情況;
(三)技術委員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范圍、任務、程序,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委員職責,秘書處職責,經費管理制度等;
(四)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工作人員任職條件和職責、會議制度、文件制度、檔案制度、財務制度等;
(五)標準體系框架以及標準體系表草案;
(六)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措施;
(七)未來3年工作規劃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草案。
第二十二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組建方案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向社會公告成立。不符合要求的,籌建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可視情況終止該技術委員會的籌建。
籌建單位應當在技術委員會公告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召開成立大會。
第二十三條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有標準化需求但不適宜常設技術委員會的,可先組建標準化工作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參照技術委員會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執行。
標準化工作組成立2年后,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估。具備組建技術委員會條件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組建;仍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公告解散。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以提出委員調整的建議,經技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送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調整。委員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每次調整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可以提出調整相關技術委員會工作范圍或者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建議,經技術委員會表決通過后,報送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予以調整。
第二十六條 根據技術委員會整體規劃,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調整技術委員會工作范圍、名稱、秘書處承擔單位等。對標準化工作需求少或者相關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術委員會的,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公告解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的下屬單位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承擔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材料的專家評審、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日常性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實行年度評估制度。每年11月底前,技術委員會應當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工作總結應抄送業務指導單位。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工作總結和實際情況對技術委員會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分為優秀、一般、差。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評估結果為差:
(一)未按計劃完成歸口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復審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召開年會或者一年內未組織開展標準化活動的;
(三)歸口的地方標準存在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表決程序的;
(五)未按規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經費的;
(六)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印章的;
(七)對分技術委員會管理不力的;
(八)未按要求完成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的。
評估結果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6個月前,秘書處應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提交技術委員會任期工作總結,有繼續承擔秘書處工作意愿的,一并提交申請。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按照技術委員會組建程序,重新組建新一屆技術委員會。如無必要繼續成立技術委員會的,任期屆滿后,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公告解散。
第三十條 技術委員會印章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技術委員會變更名稱、解散時,應當將原印章交還省標準化主管部門。
技術委員會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主要用于上報材料、請示工作、征求意見、召開會議、對外聯絡以及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不得超出范圍使用。印章使用需經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授權的副主任委員批準。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參照《標準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標準檔案管理。技術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技術委員會屆滿后應將檔案資料完整移交新一屆技術委員會保管。
第三十二條 禁止技術委員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費用。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三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技術委員會予以業務指導和資金支持,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技術委員會和委員給予通報表揚。
第三十四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培養技術委員會委員履職能力,創造條件促進業務交流,優先安排技術委員會委員參與國際、國內標準化活動。
第三十五條 按照自愿申報原則,技術委員會委員優先入選廣東省技術標準評審專家庫,參與地方標準技術審查等工作。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舉報、投訴技術委員會、秘書處以及委員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經核查屬實的,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解散技術委員會、調整秘書處承擔單位或者注銷委員資格。
第三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予以解散、收回印章:
(一)歸口的地方標準存在重大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連續兩年沒有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復審或者其他標準化工作任務的;
(三)任期內兩次評估結果為差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標準化工作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按順序統一編號,分別為GD/TC×××、GD/TC×××/SC××、GD/SWG×××。
第三十九條 本省其他制定標準的單位組建技術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08年9月24日印發的《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