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工商〔2017〕30號
各地級以上市工商局、公安局、綜治辦、財政局;橫琴新區工商局、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提高人民群眾舉報傳銷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和各級有關部門打擊傳銷工作的主動性,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綜治辦、省財政廳制定了《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打擊傳銷舉報獎勵的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12月11日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財政廳
關于廣東省打擊傳銷舉報獎勵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提高人民群眾舉報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的積極性和各級部門打擊傳銷工作的主動性,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電話、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實名向各級政府及所屬工商、公安、綜治等部門舉報傳銷行為,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人員。
第三條 平安志愿者、治安聯防員、鎮街協管員、信息員、網絡員、巡防員等人員舉報傳銷行為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工商、公安、綜治部門負責組織查實舉報情況,并對符合本辦法的舉報人進行獎勵并做好記錄,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綜治辦負責全省打擊傳銷舉報獎勵的監督。
第五條 各級工商、公安、綜治部門根據其他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人進行的獎勵與本辦法同時執行。
第六條 各級工商、公安、綜治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及獎勵標準等。
第七條 對群眾舉報且被采用的傳銷線索,由打擊傳銷部門根據其價值、涉及金額等進行等級評定,確定具體獎勵標準,具體分為三個等級,單案舉報獎勵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一級舉報及獎勵:提供傳銷活動的詳細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舉報的傳銷活動被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3‰-0.5‰或罰沒金額的8%-10%給予獎勵。
二級舉報及獎勵:提供傳銷活動的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傳銷活動被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1‰-0.3‰或罰沒金額的5%-8%給予獎勵。
三級舉報及獎勵:提供傳銷活動的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舉報的傳銷活動被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作出有罪判決的,按涉案金額的0.1‰以下或罰沒金額的5%以下給予獎勵。
第八條 舉報傳銷組織、傳銷窩點或傳銷集會的,具體獎勵標準為:一次查獲3人以上10(含)人以下的,獎勵金500元;一次查獲10人以上30(含)人以下的,獎勵金800元;一次查獲30人以上的,獎勵金1000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打擊傳銷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舉報人已確定屬于傳銷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各級打擊傳銷部門舉報同一事實的,由承辦部門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四)對于跨省傳銷活動的舉報,可不受省外是否給予獎勵限制,可參照本條前三款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我省是案件主辦地的,由案件處置牽頭市有關部門實施獎勵;案件主辦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辦理的地市視情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的佐證材料包括個人身份證明、現場筆錄、人員和現場照片等。
第十二條 各級工商、公安、綜治部門應在行政處罰或司法終審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確定獎勵等級及金額,作出獎勵決定并通知舉報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決定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領取獎金的地點和方式應尊重舉報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 各級工商、公安、綜治部門按年度將獎勵金發放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公安、綜治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金領取記錄、獎勵金發放憑證等,并嚴格遵守有關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公安、綜治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著鼓勵舉報、量力而行的原則,各地如果財力許可,獎勵標準可高于但不應低于省定標準。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