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質監〔2016〕24號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6年4月20日以粵質監〔2016〕24號發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行政許可工作,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省質監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由省質監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委托省質監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適用本辦法,但省質監局委托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安全)監管局、縣級質量技術監督監督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下級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除外。
第三條 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實行受理、審查和批準相分離的制度。政務中心負責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業務處室負責審查受理事項,局負責人負責審批受理事項。
局務會議決定當場辦理的事項由政務中心即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局務會議決定需要集體審議的事項應當經集體審議后由局負責人批準。
第四條 辦理行政許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推行精簡材料、簡化流程、信任在先、審核在后的辦事模式,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省質監局向社會提供窗口咨詢、電話咨詢和網上查詢服務,方便申請人及時了解和掌握申請事項的有關信息。
政務中心與業務處室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協調,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夠委托下級局辦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請人的事項,應當委托下級局辦理。
第五條 政務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業務處室在省質監局網站上向社會公示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提供技術支持,實現省質監局網上辦事大廳和網上各有關處室的相關業務欄目公示內容的同步一致;
(二)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三)受理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作出受理意見;
(四)制作、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行政許可證件、文書;
(五)即時辦理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項;
(六)向社會公示省質監局行政許可職責、行政許可監督制度以及舉報投訴方式、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七)指導下級局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集中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行政許可證件、文書。
受理意見包括受理決定、不受理告知、不予受理決定和申請材料補正告知。
第六條 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為受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申請材料,作出受理意見或者提出受理建議,發現申請人涉嫌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及時與相關業務處室聯系,經核實后不予受理;
(二)錄入受理和送達環節的信息;
(三)跟進業務處室辦理受理事項;
(四)制作、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及有關證件、文書;
(五)對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項即時作出決定;
(六)答復受理和送達環節的咨詢;
(七)負責受理和送達環節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業務處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受理事項的合法性,提出辦理意見;
(二)及時將行政許可決定意見等信息送政務中心;
(三)建立行政許可事項檔案;
(四)行政許可事項需要委托下級局辦理的,明確委托事項、期限、辦理程序和委托雙方的權利、義務,辦理省質監局與下級局委托書的簽訂事宜,并將委托書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并按照規定公告,知會人事處及法規處;
(五)根據《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等規定,需要增加、調整、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向人教處提出增加、調整、變更意見,以及審批事項要素和內容;
(六)按照省統一的編寫規范編制、修訂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和代碼、依據、實施主體、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及標準)、裁量標準、申請辦法、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交由政務中心在省質監局辦事大廳、網站上向社會公示;
(七)向局務會議建議當場決定事項和需要集體審議事項;
(八)依法組織行政許可事項聽證;
(九)監督管理實地核查和技術審查(鑒定)工作;
(十)行政許可事項轉移給社會組織的,依法公開社會組織承接事項、管理方式等信息;
(十一)發現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適用簡易程序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省許可證審查中心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按照職責和省質監局的委托,可負責實施前款所列部分事項,具體如下:
(一)審查申請材料,依法組織省級生產許可的證前、證后實地核查工作并對實地核查結果的合法性負責;
(二)負責省級生產許可材料(核查文書、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等)的匯總上報;
(三)答復申請人對審查環節的咨詢;
(四)建立和管理生產許可檔案。
第八條 承辦受理事項處室的主要負責人為審核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受理事項的辦理人;
(二)指導、督促辦理人辦理受理事項;
(三)根據審批權限審核受理事項。
第九條 承辦受理事項的工作人員為辦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申請材料,依法組織實地核查或者技術審查(鑒定),并對實地核查或者技術審查(鑒定)結果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二)對受理事項提出處理建議并報審核人審核和批準人批準;
(三)錄入審查和審批環節的辦理信息,校對行政許可審批系統生成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證書,將批準意見以及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證書的詳細信息轉送政務中心;
(四)答復申請人對審查環節的咨詢;
(五)制作、送達行政許可事項聽證通知書,發布聽證公告,組織召開聽證會,制作聽證筆錄;
(六)及時書面答復政務中心涉及復雜申請事項的征求意見函;
(七)妥善保管辦理事項的有關材料并歸檔;
(八)負責審查環節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行審處是省質監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牽頭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業務處室編制、修訂的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報送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
(二)組織推動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標準、程序、制度及機制建設;
(三)按規定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向省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四)行政許可制度改革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人教處是省質監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知會相關處室、單位省質監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變動情況;
(二)按《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等規定,將擬增加、調整、變更行政許可事項報送省政府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三)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分管受理事項的局負責人為批準人。
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項除外。
第十三條 申請行政許可應當按照公示的要求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書(含電子文本)及其他申請材料。
紙質申請書及其它申請材料應當加蓋申請人公章,或者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網上申請材料應當以原件掃描成PDF、JPG或其他規定格式的文件上傳,電子文本應采用省質監局網站公示的規定格式電子文本。
第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辦理的外,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本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提交本人簽名的身份證件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代理人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或者申請人本人簽名的書面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簽名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十五條 省質監局負責審批并開通了網上申請的事項,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交申請;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負責審批的事項,以及尚未開通網上申請的事項,申請人應當到政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
申請人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的,應當按照辦事指南的要求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填寫或者上傳申請書及其它申請材料,并根據辦事指南在審查環節或取證環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人不需要郵寄紙質申請材料的,受理人在行政許可審批系統中確認收到申請材料的時間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十六條 申請人到政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的,由受理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核對申請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對情況。
申請人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上級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由現場核查人員或者技術審查(鑒定)人員核對申請材料原件的,上述人員應當核對申請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對情況。申請人不提交原件核對或者原件與申請材料不符的,作出核查(評審、鑒定)不合格的結論。
申請人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上級部門有關文件沒有規定由現場核查人員或者技術審查(鑒定)人員核對申請材料原件,且核查(評審、鑒定)合格的,在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前,受理人應當通知申請人到政務中心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申請人提交的原件與申請材料一致的,準予行政許可;申請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與申請材料不符的,不予行政許可。
申請人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出申請,如采用電子數字證書方式驗證的,可不提交原件核對。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上傳或者郵寄申請材料時,應當承諾其提交的材料真實。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特種設備相關行政許可、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以及其他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政許可的,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 申請人在政務中心窗口提出申請的,受理人應當當場出具并送達受理意見及繳費通知書。
申請事項復雜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當場作出受理意見,以及申請人通過網上辦事大廳提交申請的,受理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意見,并將受理意見及繳費通知書郵寄送達申請人的聯系人。申請人未在繳費通知書規定時間內繳納費用的,行政許可程序終止。
申請事項復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上級部門有關文件對申請事項規定不明確的,受理人應當及時書面征求業務處室意見,業務處室應當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意見書面反饋政務中心。
技術鑒定(評審)后方可確定需要繳納的行政許可費用數額的,在行政許可費用數額確定后寄送繳費通知書。申請人未在繳費通知書規定時間內繳納費用的,行政許可程序終止。
第十九條 受理人應當按照公示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受理意見: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省質監局職權范圍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或者格式;
(五)申請事項屬于省質監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符合公示內容和要求的,決定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申請人更正后受理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情形處理。
第二十條 決定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受理人應當接收與申請事項相關的申請材料,并于次日將受理決定及申請材料轉交相關業務處室。
決定不予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受理人應當接收申請書和能夠證明申請事項不屬于省質監局受理范圍的相關材料,其他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需要補正材料的,受理人應當制作并送達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退回申請材料,行政許可程序終止。申請人補正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受理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加蓋“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專用章”,并注明制作日期。
第二十二條 能夠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項,受理人應當即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在5日內將全部材料轉送業務處室歸檔。
第二十三條 政務中心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處室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期限和要求辦理。
辦理人審查已受理事項時,發現申請內容和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可以提出不予行政許可的建議報審核人和批準人批準。
第二十四條 行政許可事項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提出中止行政許可程序的,業務處室可以提出是否中止辦理的意見。決定中止辦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中止辦理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業務處室認為申請人中止行政許可程序的理由不充分的不予中止,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中止辦理的理由消除后,申請人應當書面提出繼續辦理行政許可的申請;中止期限屆滿未提出繼續辦理申請的,終止辦理該行政許可事項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政務中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業務處室在辦理過程中發現存在應依法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決定,并將行政許可終止辦理決定書在辦理期限屆滿3日前移交政務中心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辦理人應當跟進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和批準進展情況,在辦理期限屆滿5日前將批準意見以及行政許可文書和行政許可證書的詳細信息送政務中心。
第二十六條 政務中心應當在公示的行政許可辦理期限屆滿前,根據批準意見以及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者證件的詳細信息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者證件,加蓋“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章,并注明批準日期。
通過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方式能夠表明省質監局已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項,可以不制作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了聯系人手機號碼的,受理人可以在申請事項辦理完畢后通過電話或短信平臺通知聯系人。
第二十八條 準予行政許可的,辦理人應當自審批之日起2日內在業務系統中錄入行政許可證書相關信息;自動生成行政許可證書的,應當自審批之日起2日內進行校對,校對后送政務中心,并提交網上辦事大廳公示許可證書的相關信息。申請人自公示之日起5日內到政務中心窗口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者證書。
已繳納費用或者不需繳納費用的申請人,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領取行政許可決定文書或者證書的,受理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5日內郵寄送達申請人的聯系人。
不予行政許可的,受理人應當郵寄送達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到政務中心窗口領取文書及有關證件的,受理人應當制作送達回證,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申請人簽收時間為送達時間。
郵寄送達行政許可文書及有關證件的,送達回證上應當注明送達方式為郵寄送達。行政許可文書及有關證件寄出,送達義務即履行完畢。
政務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下級局代為送達。
政務中心不能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托送達的,方可通過省質監局門戶網站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公告送達。
受理人應當及時將送達回證、郵寄送達證明以及公告送達證明等材料送辦理人歸檔。
第三十條 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公示的辦理期限內辦理完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省質監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辦理人應當對延長期限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可以延長10日。
決定延長辦理期限的,辦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5日前書面告知政務中心。政務中心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前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或者進行專家評審的,業務處室應當確定具體期限,由受理人在受理時書面告知申請人。該期限不計算在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內。
需要進行聽證、檢驗、檢測、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辦理人應當依法及時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行政許可文書及向申請人出具的有關書面材料均一式二份,一份由業務處室或其指定的行政許可檔案管理機構裝訂歸檔,一份送達申請人。
政務中心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前應當復印一份,送業務處室歸檔。
第三十三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建立檔案,且一事一卷。
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受理人裝訂歸檔。
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政務中心自收到申請人送來的送達回證、郵寄送達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全部材料轉交辦理人或其指定的行政許可檔案管理機構裝訂歸檔。
受理人、辦理人應當按規定期限將檔案交局檔案室存檔。
第三十四條 省質監局建立行政許可審批系統,對行政許可申請、辦理、統計和公示情況等實行信息化管理,如實記錄各環節辦理情況,并對辦理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和期限預警提示。
省質監局行政許可審批系統按照省網上辦事大廳建設規范要求進行建設,實現實時向省網上辦事大廳報送辦事過程信息,同步簽發電子許可證,辦理過程證照可查驗。
通過行政許可審批系統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應能通過行政許可審批系統打印行政許可辦理審批表或通過電子證照系統打印證照歸檔。
第三十五條 省質監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接受省監察廳派駐監察室的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
法規處是省質監局行政許可實施的法制監督機構,負責對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進行法制監督。法規處實施監督,應當制作書面記錄。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后法律、法規新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其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等公示內容由業務處室起草,經法制機構審核,由業務處室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交由政務中心在省質監局辦事大廳、網站向社會公示。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和代碼、依據、實施主體、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及標準)、裁量標準、申請辦法、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作出調整,以及行政許可事項調整、變更、取消、下放、轉移的,業務處室應當及時將修改后的辦事指南和業務手冊等公示內容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交由政務中心在省質監局辦事大廳、網站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受理人、辦理人和審核人應當加強業務學習,積極參加培訓,提高依法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八條 行政許可事項受理人、辦理人、審核人和批準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上述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報”,索取、收受申請人的紅包、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等利益的;
(二)無故拖延辦理申請事項,刁難、辱罵申請人;
(三)從事任何有償咨詢或者以任何借口指定中介機構為申請人進行有償服務;
(四)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委托省質監局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政務中心集中受理后,由業務處室按照規定報送有關材料并跟進辦理情況。業務處室收到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行政許可證件后,應當及時轉送政務中心集中送達。
第四十條 辦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社會服務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規定期限均為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試行)》(粵質監〔2010〕89號印發)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