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0年12月8日以粵質監〔2010〕138號發布 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省級授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規劃,加強其能力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是指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以下稱該組織為承建單位)承建并由該組織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經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授權承擔廣東省范圍內的某類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任務,或者某類產品的某類項目監督檢驗任務,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檢驗機構。
第三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規劃、申報、籌建、驗收、變更、考核及撤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設立應當有利于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產業發展、升級,做到布局科學合理。
同類省級授權質檢機構不超過3個,因產業發展、升級的需要而設立的同類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可以不受數量限制。
第五條 省局負責省級授權質檢機構規劃與能力建設的統一管理。
省局直屬技術機構、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含深圳市市場監管局、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和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單位及其下屬機構承建的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 報
第六條 申報設立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我省產業發展規劃,所在地具有較強的產業優勢,或者有利于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承建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第三方公正地位;
(三)具備必要的檢驗場所和環境條件;
(四)具備籌建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所需資金;
(五)經主管部門推薦。
質監系統內承建單位申報設立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還應當獲得所在地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設用地或者資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條 承建單位申報設立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應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向省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基本情況表》(附件一);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可行性報告。
承建單位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建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及籌建的可行性進行初審,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簽署意見后將申報材料上報省局。
省局直屬技術機構申報設立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應當自行初審后將申報材料上報省局。
第八條省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論證,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作出準予籌建的批復;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作出不準予籌建的批復并說明理由。
設立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有數量限制的,應當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則及受理申請的先后順序作出是否準予籌建的批復。
第三章 籌 建
第九條 籌建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后,主管部門應當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籌建領導小組。需要協調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的籌建領導小組。籌建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籌建工作。籌建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承建單位,承擔籌建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籌建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后,承建單位應就籌建和能力建設等問題積極組織開展調研,并自批準籌建之日起2個月內將《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任務書》(附件二,以下簡稱《籌建任務書》)、《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與能力建設技術論證申請表》(附件三)、《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儀器設備檢驗能力及其配置技術論證一覽表》(附件四)報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與能力建設進行技術論證,形成《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與能力建設技術論證意見》(附件五,以下簡稱《技術論證意見》)。籌建與能力建設技術論證的內容包括:
(一)國內、省內同類機構檢驗能力水平分析比較;
(二)籌建完成后預期達到的目標;
(三)申報名稱所對應的產品范圍及擬開展的檢驗項目;
(四)儀器設備檢驗能力與配置方案;
(五)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及培養計劃、措施;
(六)科研、標準及規程制(修)訂計劃。
《技術論證意見》確定需要購置的儀器設備,其采購前的技術論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將《籌建任務書》,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省局。
《籌建任務書》和《技術論證意見》是省級授權質檢機構項目建設和驗收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承建單位應當在籌建期間的每季度前15日內填寫上一季度的《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進度季度匯報表》(附件六),并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省局。
第十四條 承建單位應當在籌建批復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籌建任務,籌建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籌建工作的,承建單位應當在期滿2個月前的15個工作日內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請,經省局批準后可以延長籌建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超過規定期限未完成籌建工作而又未按期提出延期申請的,或者超過批準延長期限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省局撤回準予其籌建的批復。
第四章 驗 收
第十五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驗收條件為:
(一)《籌建任務書》確定的任務已完成;
(二)取得相應的資質認定證書;
(三)具備申報產品類別對應的80%以上的產品且包括全部重要產品在內的檢驗能力,并具備專業領域內關鍵項目(參數)及重要產品的全項目的檢驗能力;或者具備申報檢驗項目對應的80%以上的檢驗子項目且包括全部重要檢驗子項目在內的檢驗能力;
(四)擁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體人員比例在30%以上,其中與申報產品相關的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在2名以上,檢驗、科研能力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五)依據《省級授權質檢機構能力建設評價指標》(附件七,以下簡稱《能力建設評價指標》)進行評價,得分在80分以上。
需要獲得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設用地或者資金等方面支持的,其支持必須全部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取得相應的資質認定證書后,其承建單位應當撰寫籌建總結報告并填寫《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驗收申請表》(附件八,以下簡稱《驗收申請表》)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十五條對其進行預驗收。通過預驗收的,由主管部門向省局提出驗收申請并上報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省局收到驗收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驗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承建單位的主管部門不予驗收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現場驗收實行專家組負責制。專家組由5名或以上單數專家組成,成員由省局確定。現場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召開首次會議;
(二)現場評審:
1、專家組考察檢驗場所;
2、專家組查閱相關材料,詢問有關情況,安排盲樣檢測;
3、承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解答專家疑問;
4、專家組按照《能力建設評價指標》進行評分、合議,形成初步驗收意見;
5、專家組與承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交換意見;
6、專家組形成“通過驗收”或者“限期整改”的驗收結論。
(三)召開末次會議。
驗收專家組組長應當自完成驗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驗收材料上報省局。
第十九條 專家組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的,省局批準成立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并頒發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印章。承建單位為該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法律責任承擔單位。
專家組驗收結論為“限期整改”的,承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整改,并經過其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向省局提交整改后的相關見證材料。
省局認為有必要重新進行現場驗收的,依據本辦法規定組織現場驗收。經專家組驗收仍未通過的,省局撤回準予其籌建的批復。
未經驗收或者未通過驗收的,不得以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名義開展工作。
第五章 變更、考核與撤銷
第二十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申請更名且新名稱未超出原名稱對應檢驗范圍的,經省局批準后,予以更名;超出原名稱對應檢驗范圍的,按照新設立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程序重新申請。
第二十一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按照《能力建設評價指標》對其進行年度考核,并向省局報送《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年度考核表》(附件九,以下簡稱《年度考核表》)。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成立不足半年的,不進行年度考核。
省局直屬技術機構承建的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由該直屬技術機構自行組織年度考核并向省局提交《年度考核表》。
省局應當對年度考核情況進行抽查。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應當按照主管部門和省局提出的整改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應當撤銷對其授權:
(一)升格為同類產品或者同類項目國家質檢中心;
(二)與其它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整合;
(三)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法律責任承擔單位申請撤銷;
(四)不能正常開展業務;
(五)因違法實施檢驗被依法追究責任;
(六)省級授權質檢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被依法注銷;
(七)其它依法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升格為同類產品或者同類項目國家質檢中心的,省局應當自收到國家質檢中心成立批文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辦理程序辦理對其授權的撤銷手續。
前款所稱升格,是指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法律責任承擔單位承建的同類產品或者同類項目國家質檢中心獲得批準。
第二十四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與其它省級授權質檢機構進行整合的,或者法律責任承擔單位申請撤銷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授權的,省局應當自收到整合批文或者撤銷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辦理程序辦理對其授權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能正常開展業務:
(一)無相關檢驗業務持續一年以上的;
(二)授權檢驗能力范圍涉及的主要產品屬于相關政策明確規定淘汰的。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可能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省局應當組織調查,形成調查報告。確實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省局應當自調查報告形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辦理程序辦理對其授權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被行政機關依據以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的,屬于違法實施檢驗被依法追究責任:
(一)《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
(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五)、(六)項;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六)《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七)其他涉及違法實施檢驗的處罰規定。
主管部門對省級授權質檢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及年度考核時,應當檢查其是否存在因違法實施檢驗被依法追究責任的情形,并在《年度考核表》上做相應說明。
確實存在因違法實施檢驗被依法追究責任情形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局報告并在報告或者《年度考核表》后附經作出決定機關或者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確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省局應當自收到報告或者《年度考核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辦理程序辦理對其授權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應當注銷其資質認定證書:
(一)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二)資質認定證書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三)法律責任承擔單位依法終止的。
省局應當自省級授權質檢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注銷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辦理程序辦理對其授權的撤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被撤銷的,省局應當在其網站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公告送達其法律責任承擔單位,收回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印章。
第二十九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因違法實施檢驗被依法追究責任而被撤銷的,自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其法律責任承擔單位不得申請籌建新的省級授權質檢機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統一命名為“廣東省質量監督××檢驗站”或者“廣東省質量監督××(××)檢驗站”,必要時后綴區域名。“××”為授權檢驗產品或者產品類別,(××)為授權檢驗的某類產品的某類項目。××和(××)應當使用相應產品國家標準中的名稱或者相應學科(領域)的規范名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原廣東省技術監督局《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管理辦法》中有關授權省質檢機構規劃與能力建設的規定同時作廢。
點擊下載:附件1-9.doc
1.申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基本情況表
2.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任務書
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與能力建設技術論證申請表
4.(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名稱)儀器設備檢驗能力及其配置技術論證一覽表
5.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與能力建設技術論證意見
6.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籌建進度季度匯報表
7.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能力建設評價指標
8.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驗收申請表
9.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授權質檢機構年度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