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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的許可與監督辦法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17-03-22 14:51 字體: [大] [中] [小]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17年2月22日以粵質監規〔2017〕1號發布 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工作,加強對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稱充裝單位)的監督,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氣瓶充裝許可規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和《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等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在《氣瓶充裝許可規則》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以下統稱《許可規則》)適用范圍內,并有氣體經營行為的充裝單位的充裝許可及其監督。

  第三條 充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下稱《充裝許可證》)后,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從事充裝活動。

  第四條 省質監局負責全省充裝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各地級以上市質監局(含深圳市、順德區市場監管局,下稱許可實施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充裝單位的許可和監督,并按照權限對在用氣瓶信息數據庫進行管理。

  第二章 許可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充裝單位應當具備《許可規則》所規定的相應基本條件,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第六條 充裝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批和發證。

  第七條 申請充裝許可的單位(下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許可規則》的相應規定,向許可實施機關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書應當采用統一格式的《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申請書》(附件二);非法人分支機構單獨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所屬法人單位授權書。

  第八條 許可實施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應當補正的內容,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應當終止辦理。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將申請信息錄入廣東省特種設備電子監管系統(下稱監管系統),并在5日內做出受理決定;有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應在5日內做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九條 申請被受理后,申請人應當及時約請有資格的鑒定評審機構進行鑒定評審。鑒定評審(含必要的整改情況確認)工作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年內完成,申請換證、增項的,還應當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應當終止辦理。

  申請人因搬遷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鑒定評審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有效期屆滿前30日前向許可實施機關申請辦理約請鑒定評審延期手續,經批準后申請人的鑒定評審工作可以延期6個月完成。

  第十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規則》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等的規定開展鑒定評審工作。自接受約請之日起10日內,鑒定評審機構應當作出具體的日程安排,確定現場鑒定評審日期,并向申請人提供鑒定評審指南,說明鑒定評審程序和有關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現場鑒定評審工作應自接受約請之日起3個月內(因申請人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遲延除外)一次性完成。實施現場鑒定評審7日前,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向申請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并抄送許可實施機關。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在核查申請人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時,應依據其聘用合同、工資表、相關社會保險憑證、身份證及資質證明原件等資料核實其是否具備相應任職條件;若有證據表明其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任職的,應認定其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在核查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時,應依據購物憑證或者相關審計報告等逐一核實申請人對其的合法使用權,屬租賃的還應追溯至出租方。

  第十三條 鑒定評審(含必要的整改情況確認)工作結束后,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許可規則》的規定作出鑒定評審結論,出具鑒定評審報告(附件三),并及時將鑒定評審情況錄入監管系統。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將至少一份鑒定評審報告及時交申請人存檔。

  第十四條 許可實施機關接到鑒定評審報告后,應當利用監管系統在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充裝許可證》(附件四)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書》。

  第十五條 《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期滿后充裝單位需要繼續從事充裝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按照《許可規則》的規定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未在規定期限提出的,許可實施機關不予受理其換證申請。

  第十六條 換證評審工作應當按照《許可規則》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以及本章的有關規定開展。

  充裝單位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對其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轉情況和落實整改措施的持續改進情況進行重點核查,并在鑒定評審報告中作出專項意見:

  (一)因違反特種設備相關法規、規章被行政處罰的;

  (二)所充裝、銷售的氣體質量被檢出不合格的;

  (三)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

  對于有證據表明其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轉的,換證評審結論應當確定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七條 充裝單位的單位名稱、充裝地址或者充裝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變更。其中變更單位名稱或者充裝地址的地名信息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變更或者增加充裝地址、擴大充裝范圍的,應當按照本章關于申請充裝許可的規定辦理,且在獲準變更前,不得超出原許可證批準的充裝地址和充裝許可范圍從事充裝活動。許可變更后,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充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許可實施機關備案。

  第三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充裝單位的充裝活動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充裝單位,應當向許可實施機關或者其授權負責氣瓶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領《氣瓶使用登記證》(附件五)后,方可在證書上載明的允許使用氣瓶品種范圍內使用氣瓶進行充裝。

  第十九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充裝使用的氣瓶進行登記建檔,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氣瓶的品種、制造信息、檢驗信息和每只氣瓶的唯一識別編號。

  鼓勵氣瓶充裝單位采用二維碼、射頻識別技術等方式對其登記的氣瓶設置電子標簽,并采用電子檔案記錄充裝前后檢查和瓶裝氣體銷售信息。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省質監局公布的氣瓶信息電子接口標準,定期將登記信息匯總到全省統一的在用氣瓶信息數據庫,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在每只經登記的氣瓶上標識氣瓶的唯一識別編號(有唯一識別的制造出廠編號鋼印的應直接采用),并在瓶體的顯著位置涂敷可識別的使用登記標志和氣瓶定期檢驗標志,內容包括充裝單位的名稱(字號或商號)或注冊商標、應急救援電話和下次檢驗日期等。使用登記標志和定期檢驗標志不齊全或者不清晰的氣瓶,不得充裝、出站。

  鼓勵氣瓶充裝單位在氣瓶制造廠定制已在氣瓶瓶體(或護罩)壓制充裝單位標志凸碼的專用氣瓶。鼓勵申請商標注冊。

  第二十一條 充裝單位應當確保所充裝、銷售的氣體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充裝單位對其所充裝、銷售的氣體質量負責。

  第二十二條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能確保充裝質量安全可追溯的充裝氣體銷售記錄,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銷售憑據;若經由代理商銷售時,應當核實該代理商的經營資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銷售檔案、提供銷售憑證。

  第二十三條 質監部門對充裝單位的氣體質量和在用氣瓶質量實行監督抽查制度。抽查的樣品由被抽查充裝單位無償提供。被抽查充裝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監督抽查。

  第二十四條 質監部門對充裝單位實行年度監督檢查制度。許可實施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轄區內充裝單位至少進行1次年度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充裝許可證》副證上。

  年度監督檢查按照《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指引》(附件六)實施。年度監督檢查結論根據檢查結果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為不合格:

  (一)一個年度監督檢查周期內因違規充裝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2次及以上的;

  (二)充裝、銷售的氣體在一個年度監督檢查周期內被檢出氣體質量不合格2次及以上的。

  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存在違反特種設備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充裝單位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充裝單位應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或者消除事故隱患,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嚴重的,在行為未改正或者隱患未消除前,應當停止從事充裝活動。發現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應當撤銷原許可。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充裝單位實行連鎖經營。滿足下列條件的連鎖經營氣瓶充裝單位,其氣瓶可在連鎖經營的充裝單位范圍內互相充裝。

  (一)取得商標注冊人授權,使用統一的瓶裝氣體品牌,并在所充裝使用氣瓶的瓶體顯著位置涂敷了可識別的統一樣式的注冊商標;

  (二)建立了統一的氣瓶信息化登記管理系統并能在連鎖經營的充裝單位范圍內查詢全部氣瓶信息;

  (三)有覆蓋連鎖經營充裝單位范圍的明確的充裝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主體。

  按上款規定實施連鎖經營的,應當在1個月內書面告知許可實施機關;涉及多個許可實施機關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連鎖經營氣瓶充裝單位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許可實施機關。

  同一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的連鎖經營氣瓶充裝單位,其技術負責人可由1人擔任,可只配備1套氣體質量檢測設備。

  第二十六條 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質監局報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充裝許可工作情況及年度監督檢查情況。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質監局報告上一年度的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工作情況,同時抄送所在地許可實施機關。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充裝許可證》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統一印制。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原《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充裝許可管理辦法》(粵質監〔2004〕14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充裝單位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2.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申請書;3.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鑒定評審報告;4.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5.氣瓶使用登記證;6.廣東省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指引;7.充裝許可分類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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