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食藥監規〔2018〕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更大范圍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45號)和《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方案〉和〈廣東省復制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機編辦發〔2017〕186號)工作部署,確保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廣東自貿試驗區)和復制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對50㎡(含50㎡)以下小餐飲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小餐飲)準入由審批改為備案制度工作有序推進,現就廣東小餐飲備案及監管工作作出以下規定: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開展小餐飲審批改備案工作
復制推廣上海改革試點成熟經驗,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和復制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實施小餐飲準入審批改為備案制度工作是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減少重復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各相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統一思想,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部署,認真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廣東自貿試驗區和復制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承擔實施小餐飲備案工作,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和指導小餐飲審批改備案工作。
二、明確備案要求,規范推進備案工作
(一)備案實施區域。
小餐飲備案實施區域是廣東自貿試驗區內和復制推廣“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具體做法的區域。具體以省政府相關公告為準。
(二)備案的對象。
經營面積在50㎡(含50㎡)以下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備案小餐飲不得經營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和自釀酒。
(三)實施備案管理的小餐飲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加工經營場所選擇有給排水條件地點,粗加工、切配制作、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食品售賣等功能分區應當明確,設置在室內,流程布局基本合理,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m;場所內不得設置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2.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和裱花蛋糕制售的,應當設置專間。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口為開閉式,其他窗口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專間門能自動閉合;專間內設獨立空調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入口設置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3.經營糕點類食品和自制飲品制作的,應當分別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4.食品處理區地面、墻壁、天花板應采用不易積垢的耐用材料。地面應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統。墻壁應有1.5m以上不吸水、淺色、易清洗的淺色材料制成的墻裙;
5.廚房內至少應設原料清洗水池1個,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各1個,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應設置固定的有給排水設施的操作臺;設置專供存放消毒后餐具、共用具的保潔設施;各類水池、保潔設施應以明顯標識標明其用途;
6.配備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食品存放架(柜)及冷藏冷凍設施,確保非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能分開存放,標識清晰;
7.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和保障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配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潔并與經營食品品種相適應的加工設施;烹飪區域應當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風裝置;
8.與外界相通的門、窗應當有空氣幕或紗窗、紗簾等防蟲、防塵設施;與外界相通的排水溝出口、排氣口安有網眼孔徑小于1c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食品貯存場所裝有防鼠、防塵、防蟲設施;
9.食品清洗、加工用水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飲品)的水經過水凈化設施處理或使用直接飲用水;
10.設有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具有有效健康證明。
(四)備案內容。
1.開業備案
(1)《小餐飲備案登記(取消)表》;
(2)合法使用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自有房產的提供產權證明,租賃場所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
(3)負責人身份證明;
(4)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承諾書。
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申請人對其提交的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提交相關材料后,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備案實施機關不再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準或許可。
2.備案事項變更
(1)《小餐飲備案登記(取消)表》;
(2)原備案憑據。
凡備案憑據載明的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取消舊的備案憑據,重新申請備案。
小餐飲停業時,應當自停業當日起五日內向備案機關報告,由備案實施機關辦理取消手續。
(五)備案憑據。
備案實施機關收到申請人備案材料后,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備案憑據,不對有效期作出規定。
(六)備案憑據編碼規則。
備案憑據編碼規則為:粵小餐飲備+2位省行政區劃代碼+2位市行政區劃代碼+4位年份+6位流水號。
(七)備案憑據格式。
詳見附件1。
(八)備案信息公示。
備案信息生成當天由備案系統自動將備案信息推送至省局公眾外網,用于公示和查詢。
(九)備案系統。
由省局統一開發。
三、突出自律自查,落實食品經營主體責任
經備案的小餐飲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自覺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不得加工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經備案的小餐飲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留存備案憑據,及時公示備案憑據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文件,并按照規定定期開展自查;要按照備案的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要認真落實食品的采購、運輸和貯存要求,從有資質的食品供應商或市場采購食品;規范從業人員加工制作行為,做到嚴格清洗消毒餐用具,生熟食品、工用具分開使用;加強對經營環境衛生狀況的檢查,定期維護食品加工、貯存、陳列等設施,積極防范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四、強化服務意識,加強對備案小餐飲監督管理
(一)提前介入,督促合法經營。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在當地街道辦事處、居(村)委的協助下,逐戶排摸和梳理轄區小餐飲經營戶情況,通過上門走訪或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等有效形式,有針對性地宣傳食品經營和備案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使小餐飲經營者熟悉政策,按要求辦理備案,依法依規經營,并積極提前介入,協助其設計和優化餐飲加工布局流程,降低食品安全風險。
(二)改進監管方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改進監管方式,將監管網格化與“雙隨機”有機結合,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小餐飲的綜合治理,加大對小餐飲事中事后的監管力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依法取締未經許可和備案的餐飲經營活動,依法及時糾正和查處小餐飲違法行為,切實保障餐飲服務場所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與同級工商、環境保護、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和聯動,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轄區小餐飲備案的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示。
(三)完善退出機制,確保食品安全
經備案的小餐飲日常監督檢查和量化分級等監督管理參照國家和省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經備案的小餐飲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實施。
經備案的小餐飲出現下列情形的,由備案機關取消備案,并將其列入“黑名單”。
1.以欺騙手段獲取備案憑據并查證屬實;
2.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
3.十二個月內累計三次因違反食品安全相關規定受到責令停止經營以外行政處罰的;
4.違反市場管理、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根據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的函告或通報,依法應當取消的。
五、實施期限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必要時,根據省政府有關試點工作要求及時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