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財政廳舉報
重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獎勵辦法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廣東省財政廳2016年1月11日以粵食藥監局法〔2016〕6號發布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下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以下統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保障食品藥品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經費從本部門專項經費和罰沒收入中列支。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是指:食品藥品生產和加工,食品藥品銷售經營、食品餐飲服務。
本辦法所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在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公眾反映強烈,并屬于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為舉報人)發現或獲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通過信函、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方式,向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郵寄和走訪地址等,方便舉報人舉報。
第五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不定期召集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熱心人士座談交流,聽取他們的意見與建議,并可給予他們相應的鼓勵和精神榮譽。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六條舉報以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且涉案食品的貨值超過10萬元的,應予獎勵: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生物毒素、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六)經營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
第七條舉報以下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獎勵:
(一)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擅自生產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且涉案產品貨值超過10萬元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生產經營許可證件或產品批準注冊文件的;
(三)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未按產品標準、產品配方或工藝處方生產上述產品且涉案產品貨值超過10萬元的;
(四)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個人購進藥品。
第八條舉報以下食品藥品生產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且涉案食品藥品的貨值超過10萬元的,應予獎勵:
(一)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
第三章 獎勵條件
第九條獲得獎勵的舉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所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屬于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情形;
(二)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等執法部門掌握;
(四)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給予獎勵: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公安等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
(三)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一條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的舉報,經查證屬實并能核實舉報人的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二)同一違法行為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三)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分別向不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由調查處理該違法行為的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根據舉報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將應給予獎勵的舉報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違法行為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并能協助查處工作,經核實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經核實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三級:提供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經核實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不達到以上三個級別的舉報,原則上不給予物質獎勵。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金額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現場查獲的食品藥品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現場未查獲食品藥品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按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的10%給予獎勵;最低獎勵金額不少于8000元。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現場查獲的食品藥品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現場未查獲食品藥品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按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的8%給予獎勵;最低獎勵金額不少于5000元。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現場查獲的食品藥品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現場未查獲食品藥品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的,按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的6%給予獎勵;最低獎勵金額不少于2000元。
第十四條每起舉報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重大違法行為或在社會上產生重大影響的舉報,獎勵金額可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廣東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必要時可報請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章 獎金兌付
第十五條舉報人可自主選擇按現場查獲食品藥品貨值或違法所得進行按比例計算的方式獎勵,或按最低獎勵金額進行獎勵。
舉報人只能選擇按比例計算獎勵或按最低獎勵金額獎勵這兩種方式中的一種申請獎勵。
第十六條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查處理的舉報,舉報人申請最低獎勵金額獎勵的,經對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查證屬實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調查處理此舉報的工作人員應主動聯系、告知舉報人申請獎勵。
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交由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的舉報,舉報人申請最低獎勵金額獎勵的,收到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的結果反饋后15個工作日內,負責交辦此舉報的工作人員應主動聯系、告知舉報人申請獎勵。
第十七條舉報人申請按比例計算的方式獎勵的,需待對違法違規行為立案查處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后,方可申請獎勵。
第十八條舉報人應在接到舉報獎勵告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按約定方式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獎勵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
第十九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舉報人的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獎勵條件的,作出獎勵決定并書面通知舉報人。
第二十條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領取獎金,委托他人的,舉報人應出具書面委托材料。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銀行賬號,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理舉報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將舉報記錄、調查處理情況、獎勵申請和資金發放情況等逐一建檔造冊。
第二十二條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記入其誠信檔案。涉嫌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敷衍了事,不認真調查核實或不及時轉辦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職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對不屬于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獎勵范圍的舉報,舉報人可依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國食藥監辦〔2013〕13號)和廣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2012年11月30日印發的《廣東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舉報獎勵。
第二十六條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舉報重大食品藥品違法違規行為獎勵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