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
日前,馬興瑞省長簽發第25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公布修訂后的《廣東省專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修訂背景
2014年施行的《辦法》對激發我省社會各界發明創造熱情,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推動創新型廣東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根據《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我省每年組織開展廣東專利獎評審、中國專利獎推薦、廣東省專利獎表彰工作。2014年以來,共組織開展了5屆廣東專利獎評選,評選出廣東專利金獎75項、優秀獎275項、發明人獎49個;組織開展了5屆中國專利獎推薦,累計獲金獎34項、銀獎26項、優秀獎754項,金獎項目數量連續5屆居全國首位,獲獎項目總數連年創歷史新高;組織開展了4次專利獎表彰大會,對15-19屆中國專利獎獲獎者、第一至第四屆廣東專利獎獲獎者進行了表彰。
但是,隨著我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知識產權事業深入推進,《辦法》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經濟和事業發展形勢,需要及時調整完善。一是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奮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大背景下,社會各界對專利獎勵工作的關注度、參與度不斷提高,廣東專利獎獎項設置、獎勵標準等已不能滿足公眾對獎勵工作的需要。二是中國專利獎自2018年起增設了“中國專利銀獎”和“中國外觀設計銀獎”,廣東省專利獎獎項應與國家授獎獎項及時銜接。三是自2014年《辦法》實施以來,我省在實踐中積累了很多有益經驗和有效做法,比如申報材料如何進一步簡化、評審流程如何進一步優化等,有必要把這些具有“廣東特色”的經驗做法固定下來,從而進一步推動專利獎勵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發展。
二、《辦法》修訂依據
(一)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2.廣東省專利條例。
(二)參考依據
1.《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國辦發〔2014〕64號);
2.《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
3.《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71號);
4.《“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國發〔2016〕86號);
5. 《中國專利獎評獎辦法》(2018)(知辦發管字〔2018〕20號)
6.《關于評選第二十屆中國專利獎的通知》(國知發管函字〔2018〕38號)。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主要對專利獎獎項和獎勵金額設置、申報和評審制度、有關獎懲制度等三大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
(一)增設有關獎項并提高獎勵金額。
一是增設廣東省專利獎有關獎項。根據《中國專利獎評獎辦法(2018)》, 中國專利獎明確增設了“中國專利銀獎”和“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為更好地與中國專利獎銜接,廣東省專利獎增設廣東專利銀獎,以及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嘉獎。同時,從樹立標桿的角度出發,將“廣東發明人獎”修改為“廣東杰出發明人獎”,賦予發明人獎更加響亮的名稱。
二是增加廣東專利獎授獎數量,并提高獎勵金額。修訂后的《辦法》將每屆廣東專利獎金獎授獎限額由15項增至20項,獎金由每項10萬元提高至30萬元;優秀獎授獎限額由55項增至60項,獎金由每項5萬元提高至10萬元;增設銀獎40項,獎金為每項20萬元;對獲得廣東杰出發明人獎的個人,獎金由2萬元提高至10萬元。
三是調整中國專利獎嘉獎獎勵項目和獎勵金額。修訂后的《辦法》,將原“中國專利獎配套獎”更名為“中國專利獎嘉獎”,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1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每項50萬元的獎勵。同時,綜合考慮不同級別獎項的含金量以及省財政實際情況,對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者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單位和個人,獎金調整為30萬元。
(二)修改完善有關申報、評審制度。
一是對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方式等方面進行了完善。修訂后的《辦法》,在申報條件方面,明確了個人已獲得廣東專利獎的不可重復申報;在申報材料方面,增加“新穎性檢索報告”作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為申報主體提供更多選擇;在申報方式方面,賦予“中直駐粵單位”推薦參評項目和發明人的資格。
二是對評審程序進行細化規定和調整。修訂后的《辦法》規定“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報材料和推薦、自薦意見后,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組織各專業評審組通過書面評審、現場答辯等方式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各專業評審組評審結果,制定擬獎項目建議方案并提出重點項目答辯建議,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委員會根據綜合評審結果,提出廣東專利獎擬獎名單,并在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結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將擬獎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三)優化有關獎懲制度。
一是規定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獲獎情況作為晉升、考核的依據。修訂后的《辦法》明確“廣東省專利獎獲獎情況應當記入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檔案,并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二是完善了騙取廣東專利獎的懲處措施。修訂后的《辦法》規定“以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廣東專利獎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5年內不予申報廣東專利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是強化了全過程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的要求。修訂后的《辦法》規定“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東專利獎誠信檔案,將廣東專利獎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依照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