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文件:《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編制依據是什么?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起草依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4.《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5.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6.現行市場監管法律、法規和規章。
7.《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二、《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適用我省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包括哪些行政處罰項目?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涵蓋了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賦予我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權的所有項目。
四、《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依法編制了多少行政處罰處罰項目的自由裁量權標準?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依法編制了我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項目1085項的自由裁量權標準。
五、《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編制的行政處罰項目數量為什么與目前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上記載的我局市場監督管理的省級行政權力事項通用目錄中的行政處罰項目不一致?
目前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上記載的我省市場監督管理的省級行政處罰事項為1203項,是機構改革前原省工商局、原省質監局、原省知識產權局、原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僅包括食品相關行政處罰)、省發展改革委原價監局、省商務廳原反壟斷處的行政處罰事項之和。機構改革后,經核對市場監管最新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該1203項行政處罰項目中,有的項目因法律依據修訂后市場監管部門無相關權限而應當刪除,有的項目因在機構改革前由不同的單位編制導致重復編制而應當刪除,有的項目因市場監管部門是被會同單位不屬于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而應當刪除,有的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均有規定而應當合并同類項而應當刪除重復項目等。同時,根據國家新出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應當增加新的行政處罰項目。經整合,我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項目共有1085項,以此為基準編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
六、舉例說明關于1203項省級行政處罰事項目錄中因法律依據修訂后市場監管部門無相關權限而應當刪除的情形。
如關于對企業集團行政處罰。《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之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許可等事項目錄》(共計11項)第一項“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其設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已于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其中第五條修改為:“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即刪除了原條文中的“企業集團”字樣。因此,需刪除目錄中涉及對企業集團進行行政處罰的6個項目。
七、舉例說明關于1203項省級行政處罰事項目錄中因機構改革前屬于不同部門均有權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而分別錄入,機構改革后為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執行而導致項目重復,而應當刪除的重復項目的情形。
如關于產品質量的行政處罰項目,機構改革前原工商負責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管,原質監部門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管,對于違反《產品質量法》等產品質量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原省工商局、原省質監局分別錄入了相關項目。機構改革后,原工商、原質監的職能由市場監管局履行,需刪除重復項目。又如《節約能源法》中的“對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的處罰。”原省工商局和原省質監局均編制該項行政處罰,應當刪除其中一項。
八、舉例說明關于1203項省級行政處罰事項目錄中因市場監管部門是“被會同單位”不屬于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而應當予以刪除的情形。
如《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12月修訂版)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該項行政處罰的主體,市場監管部門是被會同單位而不具有行政處罰權,應當刪除該項目。
九、舉例說明關于1203項省級行政處罰事項目錄中因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種類和幅度規定相同需合并同類項而應當刪除重復項目的情形。
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六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存在重復,需保留《公司法》的項目,刪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項目。
十、舉例說明關于1203項省級行政處罰事項目錄編制后因出臺了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而應當增加相應的行政處罰項目情形。
如《電子商務法》于2019年1月1日實施,應當增加該法相關行政處罰項目。
十一、機構改革后,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省級行政處罰項目增加了什么項目?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明確了鹽業管理屬于我省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能,故省級行政處罰項目應當增加鹽業管理相關行政處罰項目,如應當增加國務院《鹽業專營條例》規定的相關行政處罰項目。
十二、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如何確定罰款的裁量標準?
關于罰款數額的裁量標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明確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等三級違法情節,根據3:4:3裁量比例,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十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標準格式是什么?
采用表格方式,編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表格由序號、事項名稱、事項子項、處罰依據、違法情節和裁量標準等6部分組成。
十四、根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什么是“事項子項”?
事項子項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一類違法行為有多種違法行為,該多種違法行為就是該類違法行為的子項。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根據該條文,“事項名稱”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事項子項”是該7項具體行為。
十五、對于規范某一類產品的行政法規、規章設定的違法行為、種類和幅度,而法律沒有設定或者有設定但二者有差異的,或者規范某一類產品的規章設定了違法行為、種類和幅度,而行政法規沒有設定或者有設定但二者有差異的情形,如何確定裁量標準?
對于該類情形,將行政法規、規章設定的該類違法行為進行編制。如《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未對原輔材料進行進貨檢查驗收記錄,或者未驗明原輔材料符合相關質量要求以及包裝、標識等要求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產品質量法》沒有設定,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編制。
十六、對于規范某一類商品的地方性法規和部委規章,對相同情形設定的違法行為、種類和處罰幅度有一定差異的情形,如何確定裁量標準?
對于該種情形,地方性法規和部委規章設定的違法行為均進行編制。
十七、對于轉致適用情形,如何確定裁量標準?
保留該處罰項目,并在裁量標準欄目備注適用轉致后適用的具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處罰項目。如《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第(四)項:“......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可處、并處情形,如何確定裁量標準?
對于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可處、并處”情形的行政處罰,從輕情節為“可以并處”,一般情節和從重情節為“并處”。如《廣東省經紀人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經紀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裁量標準為:“從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20元以下罰款。一般:給予警告,并處220元以上380元以下罰款。從重:給予警告,并處38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九、對于法條規定一般情形處以一定幅度罰款,“情節嚴重”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如何確定裁量標準?
對罰款分為從輕、一般、從重三種幅度,單列情節嚴重的情形。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裁量標準為:“從輕:處以5萬元以上18.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般:處以18.5萬元以上36.5萬元以下罰款。從重:處以36.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