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涉及機構改革的省本級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8〕408號)和《廣東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專項清理,決定廢止《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廣東省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的工作規范》(粵工商消字〔2016〕111號)等16份規范性文件。
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有四點:
一是機構改革后,相關職能已劃轉到其他行政機關,相關規范性文件已不再適用。
二是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依據被廢止或者修改后,相關行政管理職權已取消,相關規范性文件應予廢止。
三是規范性文件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需重新制定新的規范性文件替代舊文件。
四是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或者上級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對相關行政管理事項作出了詳細規定,已無需適用相關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