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2020〕8號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落實鹽業體制改革后續工作,妥善解決我省民營鹽場與私曬鹽遺留問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嚴格落實食鹽專營制度,加強統籌規劃,加大扶持力度,創新治理方式,嚴格市場監管,積極穩妥推進民營鹽場與私曬鹽田轉產轉型,確保民心安定、社會穩定。
(二)工作目標。
強化源頭治理,堅持分類施策,采取“關停并轉”等綜合治理措施,嚴防非食用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我省食鹽市場安全穩定。2020年底前,私曬鹽田全部停產并由鹽田產權所有者收回鹽田;2021年6月30日前,民營鹽場制定轉產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落實黨政同責要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加大招商選資力度,吸引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鹽業旅游發展、鹽業轉產項目開發建設。發揮行業組織和鹽業公司的作用,積極拓寬解決問題的渠道。
因地制宜,疏堵結合。有關地市政府要立足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結合“精準扶貧”要求,堅持分類引導、一場一策的工作思路,科學制定本地民營鹽場與私曬鹽田轉產規劃和實施方案,妥善解決鹽業體制改革遺留問題。
協調聯動,強化監管。規劃、國土、商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應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協調溝通,強化市場監管,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主要任務
(一)加大私曬鹽清理力度。
各有關地市要深入細致做好鹽民的思想工作,積極宣傳政策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收回鹽田,堅決消除私曬鹽問題。對現已廢棄的鹽田,不得再出租用于曬鹽;對非法侵占土地的,堅決清理并避免反彈;對已承包給村民仍在租期內的,收回鹽田,退回租金,并適當給予補助。對短期內不能收回的,要與私曬鹽戶簽訂責任書,明確所產鹽只能作為工業鹽銷售,并加強所產工業鹽市場流通監管。(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二)制定民營鹽場轉產規劃。
各有關地市要深入調查研究,摸清具體情況,結合“精準扶貧”等要求,根據鹽田的位置、本地產業優勢及鹽民的意愿,制定本地民營鹽場轉產規劃,因地制宜發展水產養殖、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鹽田特色旅游等項目。(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游廳等部門參與)
(三)做好鹽場土地收儲和開發利用。
根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印發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可納入儲備范圍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各有關地市要按照上述規定,綜合考慮本地建設、發展等情況,通過做好鹽田土地收儲、開發工作,提升鹽田土地資源利用效果,促進本地經濟發展,改善鹽民生活水平。(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自然資源廳參與)
(四)做好鹽民轉業培訓及安置。
組織開展鹽民轉業勞動技能培訓。各有關地市要結合本地產業特點,利用社會勞動技能培訓資源,積極組織開展勞動技能培訓,邀請各方面技能專家下鄉講學,定期定點開展培訓活動,讓鹽民擁有一技之長,更好地適應轉產轉業。(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參與)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帶動鹽民就業。各有關地市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杠桿作用,以鹽業轉型發展項目為重點,通過采取強化財政扶持、適度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加大招商選資力度、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等措施,吸引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鹽業旅游發展、鹽業轉產項目開發建設,優先將失業和生活困難鹽民安置在合適的轉產項目工作崗位,促進更多鹽民就業。(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商務廳、國資委等部門參與)
完善鹽民社會保障。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轉業鹽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轉業鹽民,按規定落實各項補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轉業鹽民納入救助范圍。將就業困難的失業鹽民優先安置在公益性崗位。(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省民政廳、財政廳、醫保局等部門參與)
(五)加強食鹽市場監管。
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在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等環節繼續把食鹽列為重點監管品種,加強監督抽檢,并嚴查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食品銷售單位、餐飲服務單位及單位食堂等用鹽單位購買、使用、銷售工業鹽、“三無”包裝鹽產品、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及假冒偽劣食鹽產品等違法行為。各地工信部門要指導督促工業鹽生產、經營和使用企業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記錄,要建立完善企業基本信息,加大檢查力度,及時通報信息,嚴防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市場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參與)
三、保障措施
(一)壓緊壓實各方責任。各有關地市要制定民營鹽場和私曬鹽處置措施,認真排查風險源、風險點,必要時進行風險評估,確保風險可控。對因產業政策調整而無法繼續生產經營的民營鹽場,要引導其盡快轉產,發展為水產養殖、鹽田特色旅游等項目,或實施土地收儲并引入新項目,吸納消化現有就業人員并給予必要補助。對私曬鹽要加強監管,堅決打擊取締,切實維護食鹽市場秩序。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鹽場轉產規劃制訂、鹽場土地收儲和開發、鹽民轉業培訓及安置、相關鹽產品的監管等工作。各有關地市和部門要切實做好關停維穩工作,確保鹽業體制改革遺留問題順利解決。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本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鹽民轉產轉業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完善社會保障和推動鹽田轉型為水產養殖、鹽田旅游等予以傾斜支持。省財政原則上不另行安排鹽場轉產專項補助經費,對個別鹽場在轉產過程中的資金缺口,市縣財政補助確有困難的,可專題上報。
(三)加強宣傳引導和培訓。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微信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鹽業體制改革內容和本指導意見的宣傳解讀,特別要加強對民營鹽場承包者和私曬鹽戶的宣傳教育,主動回應其關注的問題,正確引導其轉產轉型,確保社會穩定、民心安定。要綜合利用多種方式和渠道,普及食鹽安全知識,讓民營鹽場與私曬鹽所在區域群眾充分了解使用或食用不合格鹽產品的危害性,形成知鹽、識鹽和安全合理用鹽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