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規范》的通知
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規范》(以下簡稱《規范》),自2021年6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現對《辦法》有關內容予以解讀。
一、《規范》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發揮信用監管作用,是新時期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2019年7月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進一步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廣東是全國建立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機制的試點單位。市場監管總局在2020年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中,明確“支持廣東試點建立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機制”。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得到了總局的大力支持和直接指導。實施產品質量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是解決企業質量安全責任不落實、產品質量問題屢治不愈的迫切需要。據歷年監管數據統計,我省存在產品質量問題的企業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企業存在產品多次不合格的情形,有的企業產品被抽查不合格多達數十次,過半企業產品不合格原因屬于主觀故意。解決當前部分企業質量安全責任不落實、質量問題屢治不愈等問題,迫切需要轉變監管方式,運用信用約束機制,壓實經營者責任,從源頭解決問題,破除制約產品質量提升的機制障礙。
二、《規范》的實施有什么意義?
答:《規范》首次將信用引入產品質量監管,首創將產品及相關經營者的質量信用信息進行量化評價,并將評價結果應用于產品質量監管,實施后,將可解決現行法律法規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懲罰力度不足、經營者違法成本過低問題,有利于促使產品經營者強化質量責任意識,抑制主觀故意或放任的違法行為,根治產品質量問題屢治屢發的“頑疾”;將可根據不同產品及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實行差異化監管,對守信者無事不擾,對失信者緊追不放,有利于合理分配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能;將可實現產品質量信用信息的有效歸集和共享,有利于加強部門聯合懲戒、強化行業監督、有效引導消費,形成部門聯動、社會共治機制,促使產品質量整體提升。
三、《規范》有哪些主要創新和亮點?
答:一是為產品質量賦予“信用標簽”。以往的信用監管均以市場主體為對象,《規范》首次在產品質量監管中引入信用,圍繞“產品質量信用”實施專項評價。實施產品質量信用評價的對象既包括市場主體(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承載生產者、銷售者主體信用的產品(以同一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產品作為一個評價對象);評價的產品既包括產自本省的產品,也包括產自全國甚至全球的產品;采集的產品質量信用信息包括全國各地、各監管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管信息。我省自2019年試行開展產品質量違法失信記分措施以來,已對20627家生產者產品實行了信用記分,其中 2230家企業產品因失信被記扣分。
二是探索治理質量問題源頭“良方”。將信用約束機制與產品質量監管有機結合起來,有利于強化經營者質量責任和管控意識,推動產品質量管控責任從傳統以政府監管為主轉變為以落實經營者責任為主,激活經營者的質量內控能力和創新活力,從根本上消除產品質量問題產生的根源。
三是“聚焦”失信產品強化跟蹤監管。對未產生信用記錄的產品及經營者,采用雙隨機及“反應式”監管措施予以監測;對有監管信用記錄的產品及經營者,根據其信用風險等級漸次加大監管資源投入,構成一個具有失信風險“聚焦”功能的產品質量信用監測評價體系,確保及時發現、跟蹤、化解系統性質量信用風險,
四是破解質量問題“屢治屢發”監管難題。對主觀故意、質量問題屢次發生情形,從重扣分;對經營者處于D類(嚴重失信)等級狀態的,其違法行為可適用“情節嚴重”的情形從重處罰,此舉可解決以往對累次違法的企業因缺乏認定“情節嚴重”法定依據而難以實施吊銷營業執照等執法難題。
五是構建“共建共治”質量監督機制。《規范》設置了信用修復、加分獎勵等措施,充分調動經營者守法、誠信經營的積極性,弘揚誠信守法正能量。包括對產品質量良好、積極配合監管、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予以加分獎勵;對信用良好的A類產品或經營者名單,可予以公示;對偶爾出現的輕微違法情形,不屬于主觀故意并積極改正的,可申請適度修復。同時,廣東省市場監管局建立了監管大數據采集機制,系統性采集全國市場監管系統產品質量監管信息,并將信息歸集到各類產品和經營者產品質量檔案。對產品及經營者的產品質量失信信息,我們也將予以集中公布并提供查詢,為行業加強監督、消費者選購產品提供參考依據。
四、《規范》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規范》共六章三十六條。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規范》的制定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定義、工作原則、工作分工。第二章質量信用記分,明確了記分規則、失信扣分及修復、獎勵加分、記分實施、異議處理和糾錯等內容。第三章質量信用分類監管,明確市場監管部門每半年根據記分對象的質量信用累計記分,對記分對象的信用監管類別做出A、B、C、D、O類等5類劃分。同時,明確了記分對象的上述五類記分結果分別對應的五種監管措施。第四章產品質量信用信息應用,明確建立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機制,健全完善集中公布信用信息機制、與各相關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以及行業通報機制。第五章責任追究,明確負責或者參與質量信用監管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信用記分等工作過程中違反本規范規定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對《規范》有關文字表述進行補充解釋,并明確解釋主體、實施時間及期限。
五、《規范》有哪些主要內容
(一)《規范》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規范》適用于對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生產、銷售、用于經營性服務的工業產品及其經營者的質量信用分類監管。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計量器具、特種設備及其經營者的質量信用分類監管不適用《規范》。需要注意的是,納入信用評價及分類監管的工業產品,既可能產自本省,也可能產自全國以至國外。
(二)產品質量信用記分對象是什么?
答:質量信用的記分對象包括產品和產品的經營者。其中產品以同一商標(品牌)的同一類別(指商標注冊用商品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的大類)產品作為一個記分對象;經營者以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作為一個記分對象。
(三)質量信用記分周期是如何確定的?
答:結合監督抽查實際情況和企業發展情況,質量信用記分的統計周期為36個月,自質量信用事項首次被市場監管部門確認之日開始。質量信用記分動態統計最近36個月的事項記錄。
(四)質量信用分如何組成?
答:質量信用記分包括起始分、扣除分、修復分和獎勵分。起始分為12分,在記分對象產生第一條質量信用記錄時賦予。記分對象如有失信事項則扣分,記扣除分;扣分后,如符合本規范相關規定的,可酌情修復,記修復分。記分對象滿足獎勵規定時則加分,記獎勵分。其中,經營者記分與產品記分相關聯,涉及多個類別的經營者,選取其得分最低類別的產品記分記錄與企業質量信用得分關聯。
(五)如何能獲得質量信用獎勵加分?
答:一個記分周期內,同一記分產品經監督抽查連續兩年以上未發現不合格的,予以加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同一記分對象記獎勵分的上限為2分。
(六)經營者如何對失信扣分情形進行修復?
答:記分對象首次扣分的,按照扣分的100%予以修復;第二次及以上被扣分的,按照扣分的50%予以修復;經營者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最多予以兩次修復;扣分事項滿一個記分周期不再統計時,對應的修復分也不再統計。
(七)如經營者對失信扣分情形有異議,如何處理?
答:經營者收到告知信息后,對信用事項或記分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于15日內向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轉由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核實并根據核查結果作出相應處置,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核實和處置結果告知申請人。
(八)如發現對經營者失信行為認定及記分有誤,如何處理?
答:發現經營者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及記分情況存在錯誤的,應立即告知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作出信用事項認定或記分決定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更正,將更正情況錄入產品監管系統并告知經營者。產品監管系統根據異議處理結果調整記分。
(九)對記分對象的信用監管類別如何劃分?
答:市場監管部門每半年根據記分對象的質量信用累計記分,對記分對象的信用監管類別作如下劃分:質量信用分為12分以上的,劃為A類,對其實施一般監管;高于6分不滿12分的,劃為B類,對其實施跟蹤監管;高于0分且6分以下的,劃為C類,對其實施重點監管;0分以下的,劃為D類,對其實施特別監管;未獲得質量信用分的經營者及產品,劃為O類,對其實施反應式監管,即持續開展監測,發現問題快速反應。
本解讀可隨《規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