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
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2021年10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現對《細則》有關內容予以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9年9月10日,廣東省財政廳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我省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的范圍、標準、方向、管理要求等提出新的要求。《辦法》第三十五條明確“各政策任務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0號);
(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財政資金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財預〔2018〕263號);
(三)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工〔2019〕122號);
(四)《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知識產權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知〔2017〕32號)。
三、《細則》的適用范圍
《細則》規范的經費為省市場監管局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包括“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及省部會商”及“專利獎勵”兩個政策任務的省級財政專項資金。
《細則》適用于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項目的論證、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實施、管理、驗收、終止、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主要內容
《細則》共九章四十一條,對《細則》的目的、依據、范圍、分工、管理程序,以及具體項目的標準、使用范圍、支出方向等作了詳細規定,具體如下:
(一)總則。共五條,明確了制定《細則》的目的、依據、范圍以及主要原則。
(二)職責分工。共五條,明確了專項資金涉及到的各單位分工。
(三)支持范圍。共三條,明確了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的工作方向和開支范圍。
(四)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共三條,明確了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三種不同的分配方式。
(五)保留省級項目的申報和審批。共七條,重點對保留省級項目的申報、審批的程序等進行了明確要求。
(六)保留省級項目的管理。共三條,規定了保留省級項目的流程管理要求。
(七)下放市縣審批權限專項資金管理。共六條,對下放市縣部分專項資金的分配流程、績效管理、經費使用要求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八)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共七條,對知識產權工作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從預算績效管理以及各部門的管理職責、追責機制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九)附則。共兩條,包括解釋權、實施期限以及廢止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