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件: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的通知
為落實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引導規范經營,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制定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安全監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廣東是食品消費大省,隨著科技和經濟的發展,我省出現了經營者使用自動化設備從事熱食類、冷食類、飲品類食品制售的經營模式,即經營者在一個或多個場所,通過放置一臺或多臺自動化設備,對經營者預先投放的食品原料自動完成加工、銷售非預包裝即食類食品的經營活動。這種經營模式屬于新業態,目前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管局尚無相關許可規則。通過調研發現:一是食品自動制售在原料存儲、洗消、設備維護等環節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風險,不同于使用設備銷售預包裝食品,不能依據現有的食品自動銷售許可規則進行許可。二是食品自動制售有市場需求,有經營需要。面對越來越多的經營者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的經營愿望和市場需求,及其與目前尚無許可準入制度的矛盾,為支持新業態發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有必要針對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的經營行為制定相應的許可和監管規則。
二、適用范圍
廣東省內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食品經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管適用本《規定》。
傳統餐飲店使用自動加工設備按食品設備設施進行管理不適用本《規定》,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上不需標注“利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字樣。
通過制水機銷售飲用水不屬于食品制售行為,不需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適用本《規定》。
經營者從事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之后又從事其他食品經營,例如從事其他餐飲服務或食品銷售的,應當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另外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備案。
蛋白質含量較高的生食動物性海(水)產品,含奶油的冷加工糕點、沙拉,冷葷類,非發酵豆制品(即時煮熟飲品除外)等屬于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此類食品對設備環境、溫濕度、原料投放時間等要求較高,控制不當極易被微生物污染,引起食物中毒,在傳統餐飲店經營高危易腐食品對其加工區域、加工行為、存放條件、人員管理等也有較為嚴格的要求,因此,《規定》規定了以上食品不得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非發酵豆制品中的即時煮熟飲品,例如豆漿等含豆飲品不在禁止經營之列,但是經營者應當確保其加工設備將豆漿完全煮熟,防止假沸現象,避免引起食品中毒。隨著經營設備的不斷升級,經營者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水平提高,以及食品安全風險實際,市場監管部門可經評估后減少或者增加不得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的食品類別。
三、實施食品經營許可
(一)經營者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屬于食品經營中的餐飲服務,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經營者在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之前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辦理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之后再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部分實行一窗聯辦的地區可在一個窗口同時提交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辦材料,具體以當地政務服務規定為準。
(二)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的主要材料。
經營者在一個地市內放置自動制售設備只需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跨地市放置的,須在不同的地市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需在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同時提交《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清單》,設備放置地點無須另外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在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未確定設備放置地點的,可不提交《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清單》,確定之后,在實際經營前,按放置地點變化辦理報告手續。經營者設備放置地點、設備數量發生變化的,包括變更、增加、減少,應向原發證部門報告,報告時提交《自動制售設備放置地點、數量調整清單》。
為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督促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經營者應當在每一個投放地點或者設備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電子證書等文件,這些文件的公示方法做為許可材料在申辦食品許可時提交。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個體工商戶無須提交),經營企業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只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清單,實際制度文本用于企業內部管理,并備好待監管人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使用。
經營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取得許可前應對照《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條件自查清單》做好自查,自查結果全部符合了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增加許可項目。
由各地食品經營許可部門在目前使用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餐飲服務經營者一欄增加“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
(四)通報與管轄。
經營者在同一地市跨區放置設備的,發證所在地監管部門應及時向設備放置地本市其他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由設備放置地監管部門行使管轄權,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涉及食品經營許可的,行使管轄權的地區向原許可地區進行通報。
四、經營者法律責任和義務
經營者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取得許可前及經營過程中應做好自查,自查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條件自查清單》。
經營者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對于食品安全管理員的設置要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連鎖餐飲企業總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高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由于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的食品經營者投放設備較多,且投放的原料又是統一配送,其性質與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連鎖餐飲企業總部相似,因此,參照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中的設置要求,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的食品經營者應有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高級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經營者應當在每一個放置地點的設備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電子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系方式、投訴電話及清洗消毒和維護記錄。考慮到設備內部直接接觸食品的部件大部分無法拆卸,長時間不清洗食品殘渣易造成細菌滋生,因此設備應具備內部自清洗、消毒功能,能夠實現對設備內部無法拆卸但又直接接觸食品部件的管道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國家標準。
食品原料由中央廚房配送或有前處理場所的,應符合相關規定,從設備到食品原料采購、加工、食品包材、洗消到供餐全過程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規定,具體要求經營者可對照《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進行操作。
五、日常監督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使用自動設備現制現售食品經營者經營者及經營者投放的食品制售設備納入日常監督檢查范圍。
《規定》對檢查頻次未做特殊要求,等同于一般經營者。考慮到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其對食品制售設備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是否到位,關系到其放置食品制售設備經營期間的食品安全,結合基層監管力量實際,《規定》規定監管重點是對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對經營者投放的食品制售設備可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同時規定,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制售設備衛生環境及制售食品的抽樣檢驗,抽查及抽樣比例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規定》對經營者及經營者投放的食品制售設備分別制定了有針對性的日常監督檢查表。按照市場監管總局有關采用告知承諾制予以許可的規定,對經營者的第一次日常監督檢查應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并將要求監管情況列入信用檔案,按規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