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就知識產權保護作出系列重要指示,發表系列重要論述,為知識產權保護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為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指示,提高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活力,推動廣東高質量發展,省人大常委會結合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以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為原則,將為我省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的各項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對增強系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推進我省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新高地,推動構建廣東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一、明確知識產權“嚴保護”的政策導向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為做好新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確立了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2020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發表重要文章《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激發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我省是知識產權強省。高質量發展是知識產權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體現,知識產權要素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證。為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省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組織省市場監管局、省司法廳等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行專題論證,在認真學習總結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制度基礎上,結合我省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圍繞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點難點,提煉共性,構建了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做到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確保公共利益和激勵創新兼得。
一是明確了相關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從重處罰。為了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對侵權者或違反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的威懾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立法精神,參考《“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的有關內容,《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了應當予以從重處罰和可以予以從重處罰的情形。該條規定,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司法判決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相同行為再次侵犯同一知識產權的,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從重處罰;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在查處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過程中,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對其從重處罰。
二是設立了失信懲戒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明確,統籌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健全知識產權信用監管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信用監管機制和平臺建設,依法依規對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為了加快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制度,第四十六條規定,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失信行為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確定失信懲戒措施,完善知識產權失信懲戒機制。同時,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內不得申請政府財政性資金項目及參與表彰獎勵等活動:(一)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執行生效的知識產權法律文書的;(三)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四)有其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是設立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專項行動。參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中“研究采取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侵權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開展關鍵領域、重點環節、重點群體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的相關內容,為了加大對違反行政禁令進行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的行政處罰力度,第十五條規定了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對知識產權侵權集中領域和易發風險區域開展行政保護專項行動,加大對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等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
四是明確對知識產權各領域、各環節進行有效規制。知識產權源頭保護是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的起始和基石,只有強化源頭保護,知識產權后續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才能正常運轉,為創新活動服務。第九條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的源頭保護,推進關鍵核心領域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推動建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和產業專利池;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應當強化知識產權申請注冊質量監管,依法查處非正常專利申請、商標惡意注冊、作品著作權重復登記和惡意登記等行為。同時,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分別對專利申請確權快速通道、商標保護、作品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老字號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新領域新業態等領域保護進行了有效規制,在嚴格保護的同時,兼顧公共利益,倡導包容審慎、公正合理的保護原則,規定相關主管部門加大對各領域當事人開展行政指導以及探索開展新領域新業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又規范權力合理使用。
二、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的工作格局
近年來,我省通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水平不斷提升,對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績效考核中,我省連續多年排名全國前列。知識產權綜合發展指數連續8年位居全國第一。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仍應清醒看到不足,尤其是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統籌協調機制、多方協同保護與糾紛解決機制、市場主體應對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為進一步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切實推動質量提升提出了新要求。為此,《條例》從行政執法、司法審判、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等多領域多角度對知識產權予以全面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協同配合,不斷健全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
一是明確政府及部門管理職責,建立分析評議和審查機制。隨著機構改革的深化,知識產權管理職責不斷調整和優化,第三條規定了各級政府的屬地責任,領導統籌推進頂層設計、資金投入、人員保障等工作。第四條基于我省機構改革實際,明確了部門職責和工作機制,規定了知識產權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同時,為提升政府科學決策水平,防范知識產權風險,推進知識產權與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第十一條設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分析評議和審查制度,規定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機制,對涉及知識產權的重大區域和產業規劃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自主創新項目、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項目、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項目等重大經濟科技活動,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二是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環節,知識產權領域重大案件執法需要涉及多個部門協作,且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假售假案件呈現出跨領域、跨區域等特點,第十二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建立統一協調的執法標準、證據規則和案例指導制度,健全知識產權違法線索通報、案件流轉、執法聯動、檢驗鑒定結果互認等制度,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知識產權案件的辦案協作。同時,為了解決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調查取證較難的問題,第十四條規定了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技術調查官制度,為調查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提供技術支持。
三是加強知識產權智能化保護。鼓勵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數字化改革,充分運用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賦能知識產權保護監管,讓數據多跑路,讓執法人員和監管服務對象少跑腿,探索建立智慧、高效、協同的數字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第十條規定,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智能化建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涉案線索和信息核查、源頭追溯、重點商品流向追蹤、重點作品網絡傳播、侵權實時監測與在線識別、取證存證和在線糾紛解決等方面,創新保護方式。
四是加強司法保護與行政司法銜接。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雙軌制”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特色和優勢,行政執法具有周期短等特點,司法保護具有終局性等特點,為了進一步發揮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優勢作用,第二十二條規定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知識產權領域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立案追訴、裁判標準協調銜接;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在處理知識產權案件中發現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
五是加強社會保護。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的目標在于推動多方參與,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鏈條,統籌協調、綜合施策,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多元共治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涵,知識產權保護不應僅僅關注政府治理手段,還需要積極加強社會保護,形成多層次、立體化、良性互動、有機合作的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六條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保護、市場主體保護、電商平臺保護、展會保護、專業市場保護、重大活動保護、廣告保護、行業自律、合規承諾制度進行了有效規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六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服務與保障。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主導作用,積極履行政務服務職能,統籌利用各種資源,完善對各類主體知識產權保護的激勵和引導政策,進一步推動我省知識產權保護服務與保障建設。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六條,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服務與保障的職責: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務、優化政務服務、提供風險預警服務;推動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加強知識產權鑒定的專業化和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工作考核機制、推進知識產權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以及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等。
三、打通知識產權“快保護”的關鍵環節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產權,由于其權利本身的特殊性、侵權判定的復雜性,往往導致侵權案件處理周期長的現實問題,出現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的窘迫局面,間接影響全社會持續創新的積極性。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一個很重要的維度就是“快保護”。對權利人來說,當知識產權遭到侵害時,盡早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害結果擴大,維持自身市場優勢,往往比損害賠償更具實際意義。因此,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對關鍵領域和環節的知識產權的快速保護機制建設作出相應規定,解決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面臨“周期長、取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的問題。為此,《條例》結合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際,設立了快速確權、維權、糾紛處理機制,并與行政執法相銜接,持續強化我省知識產權保護的“風火輪”。
一是建立專利申請確權快速通道。第十六條規定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推動專利快速審查機制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為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和本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提供專利申請和確權的快速通道。
二是建立快速維權機制。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快速維權機制建設,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布局,支持優勢產業集聚區申報建設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經批準設立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應當發揮專業技術支撐平臺作用,推進知識產權快速審查、確權、維權協同保護工作。
三是建立專利侵權糾紛等快速處理機制。鑒于查處專利代理違法行為技術要求相對不高,辦案難度相對較小,將執法權限通過地方立法明確可以下放下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符合中央關于執法中心下移和統一市場監管執法改革的精神,也更有利于提高執法效率,緩解我省專利糾紛數量多,糾紛化解壓力大等問題。因此,第二十七條規定,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部門或者知識產權領域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可以委托下級部門對專利代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是強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解決。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正是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一環。為完善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調解機制在化解知識產權糾紛中的積極作用,第二十四條規定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可以依法先行調解;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與人民法院開展訴調對接工作,探索依當事人申請的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暢通線上線下調解與訴訟對接渠道。
四、營造知識產權“同保護”的優越環境
要推動我省更快地融入世界經濟發展,不僅需要更高水平的“引進來”,還需要更大力度的“走出去”。在“引進來”方面,通過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優化和改善營商環境,積極吸引更多外資企業來我省投資興業;在“走出去”方面,我省通過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服務,引導企業增強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能力,激勵企業“走出去”。為了對各類市場主體和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進行同等保護,讓所有的市場主體和創新主體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條例》堅持“同保護”原則,既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又堅持體現保護平等性,確保《條例》平等適用于各類市場主體,全面提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管理水平,助力企業全面提升核心競爭力。
一是建立交流合作機制。為了暢通區域溝通交流,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第七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建設,依托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機制,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協作、糾紛解決、信息共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交流合作;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拓寬知識產權對外合作交流渠道,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依法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交流合作
二是強化維權援助服務和海外維權援助服務。目前,我國已加入幾乎所有重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與全球60多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簽訂多邊、雙邊合作協議和諒解備忘錄,與50多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建立正式合作關系。盡管這樣,知識產權壁壘仍然存在。第四十條規定,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的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工作體系,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和行業成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組織,支持知識產權服務行業協會組織開展公益代理和維權援助;鼓勵保險機構結合知識產權保護、海外維權等需求開展知識產權保險業務,提高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風險應對能力。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加強海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支持知識產權公益性服務機構開展海外糾紛應對指導服務,鼓勵具備能力的社會組織、代理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工作機制,建設海外維權專家庫、案例庫及法律庫,開展海外維權服務,引導重點產業的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建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聯盟,設立海外維權援助服務基金,提高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