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件: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管理,推動我省廣告業高質量發展,服務區域經濟發展,依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告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12〕1號)等文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名義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廣告產業作為文化創意產業,是現代服務業之一,是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是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重要一環,更是當前穩經濟、穩經營主體、穩就業、促發展的重要抓手。廣告產業園區作為廣告產業集聚平臺,在高效集聚多元發展要素,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廣告產業調整升級、帶動廣告關聯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當前,隨著我省廣告產業園區的發展,一方面,迫切需要制定出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規則,建章立制,發揮制度機制促發展管長遠的保障作用,更好地促進我省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另一方面,申請認定為“國家廣告產業園區”必須先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制定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管理制度,將為省內各地廣告產業園區發展提供新的制度性指引和發展預期,進而為申請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奠定基礎、創造條件,推動我省廣告產業園區“質”與“量”的雙提升,有力有序地促進我省廣告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設定依據
(一)文件依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工商廣字〔2018〕8號)第八條第五款:園區規范運營2年以上,且已經省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市場監管總局廣告監管司《國家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工作規定》(2022年11月14日印發)第六條:申請認定國家廣告產業園區的材料應當包括:(四)園區被認定為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文件。
(二)政策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廣告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12〕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二部分“重點任務”之(五):打造廣告業發展載體。建設廣東現代廣告創意中心,構筑珠三角地區廣告產業發展示范平臺和專業研究培訓基地。……依托現有文化創意產業園區,規劃廣告創意產業集聚區域,構建我省廣告業高端化、集群化、總部型、創新型的集聚發展平臺,最終形成以珠三角地區為中心,以創意產業基地為支撐,輻射全省的廣告創意產業集群,進一步帶動市場調研、廣告制作、廣告媒體等廣告產業鏈上、下游產業的發展。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含正文18條規定和3個附件。正文部分主要包含以下五章內容:第一章為總則,包括目的依據、定義解釋、基本原則、創新融合等;第二章為管理職責,包括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管理職責和園區運營主體管理職責;第三章為申報條件與認定程序,包括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認定程序、認定保護等;第四章為監管管理,包括層級管理、園區管理制度、報告制度、考核評估、退出機制等;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施行時間。附件1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申報表》,附件2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建設和運營情況報告制度》,附件3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評估工作制度》。
四、重點關鍵詞釋義
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是指經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廣告產業及相關產業鏈集中度高,具有功能完善的廣告產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對全省或區域廣告及相關產業發展具有引領作用的特定區域。
泛廣告產業園區是指在當地某區域已形成規模較大的廣告產業集聚地,經縣(市、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將鄰近區域劃為廣告產業園區。
廣告產業數字化新生態是指隨著省級廣告產業園區的發展和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升級,不斷探索發展“虛擬”廣告產業園區和產業集群,實現廣告產業資源虛擬化集聚、平臺化運營和網絡化協同。
五、申報條件
申報省級廣告產業園區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園區建設符合國家及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廣告產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并經當地縣(區)級或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2.園區所在地縣(區)或以上人民政府對園區建設和發展有明確的支持政策措施、建設發展規劃和管理機制;
3.園區建設和運營主體明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專門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運營機制規范、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實施園區建設和運營;
4.園區發展戰略目標定位明確,以廣告產業及關聯產業為產業特色和發展定位,廣告產業及關聯產業企、事業單位占園區入駐總戶數的55%以上,或者已入駐廣告以及廣告直接關聯企、事業單位達到25戶以上;
5.園區廣告業務收入等經濟效益指標在所在地區內有代表性或示范性,對區域廣告產業發展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有效服務于區域經濟發展;
6.園區擁有功能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體系,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雙創”支撐平臺及企業孵化、金融服務、技術支持、專業培訓、信息交流、市場推廣、市場交易、業務展示等基礎服務和專業服務;
7.園區和入駐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8.園區開業正式運營1年以上。
六、認定和評估
(一)認定程序。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送的申報材料后,組織專家評估組對園區進行申報材料審核和實地評估,提出擬認定或者暫不予認定的意見。對擬認定的園區,提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審定。經審定的廣告產業園區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文公布,認定為“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
(二)考核評估。對已獲得認定的省級廣告產業園區,原則上每3年考核1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考核中成效突出的園區,在符合相關規定和條件的前提下,推薦園區或園區項目申報各級政府重點項目或產業資金支持,推薦園區申報國家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對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園區,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行政約談、限期6個月內進行整改;整改期限屆滿后,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復核,拒絕整改或整改后考核結果仍不合格的,撤銷“廣東省省級廣告產業園區”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