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件: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提升制造業質量品牌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實施《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全面落實省委十三屆三次全會部署,全面提升我省制造業質量品牌水平,打造產品卓越、品牌卓著、創新領先、治理現代的世界一流企業及品牌,助推廣東“制造業當家”,塑造高質量發展新優勢,為廣東奮力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作出應有貢獻,2023年10月12日,省市場監管局等14個部門聯合印發《廣東省全面提升制造業質量品牌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明確,到2025年,要形成一大批質量過硬、優勢明顯的中國品牌。省委主要領導同志提出要“以實體經濟為本,堅持制造業當家”,并在省委十三屆二次、三次全會以及全省高質量發展大會上進行全面部署。廣東制造業市場主體量大面廣,其質量品牌水平將對打造“廣東制造”金字招牌產生重要影響。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實施《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全面落實省委十三屆三次全會部署,全面提升我省制造業質量品牌水平,我局圍繞質量助力制造業當家和高質量發展,牽頭研究起草《廣東省全面提升制造業質量品牌水平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于2023年2月至4月組織完成了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法律論證等工作,形成本送審稿。
二、起草過程
2023年2月中旬,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同志多次召集有關處室對《若干措施》進行研討修改。3月,局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召開省市場監管助力高質量發展工作會議、全省市場監管推動高質量發展局長工作會議,認真聽取各市局、省局有關處室和各直屬事業單位對《若干措施》的意見建議,并對下一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2月至4月,我局發函征求省發展改革委等14個單位以及21個市市場監管局意見。同時在省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發布公告,公開征集對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共收到55條意見建議,其中完全采納38條,綜合采納13條,不予采納4條,已與有關單位溝通一致,采納意見情況見附件3。同時組織開展了公平競爭審查、法律論證等工作。6月,書面征求省司法廳的意見,共收到3條意見,均已采納,已與省司法廳溝通一致。
三、主要內容及特點
一是堅持對標對表。《若干措施》錨定省委、省政府《關于高質量建設制造強省的意見》提出的“大產業”立柱架梁行動、“大平臺”提級賦能行動、“大項目”擴容增量行動、“大企業”培優增效行動、“大環境”生態優化行動等要求,聚焦從支持制造業企業建設高水平質量基礎體系、支持制造業企業提升質量品牌發展能力、支持制造業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支持降低制造業企業經營成本、支持優化營商和人才環境等5個方面提出29條政策措施,旨在助推廣東“制造業當家”,塑造高質量發展新優勢。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若干措施》聚焦解決當前制造業市場主體生產經營面臨的資金少、抗風險能力弱等現實問題,從放寬制造業企業市場準入、降低交易制度性成本、減輕負擔方面入手,提供“降低制造業企業交易制度性成本”“推動制造業存量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提供制造業質量增信支持”“加強對制造業企業融資支持”等一系列“真金白銀”政策措施,幫助制造業市場主體穩生存、促提升。
三是突出精準施策。《若干措施》從“小切口”入手,充分考慮制造業市場主體的利益訴求,圍繞提升質量品牌發展能力提出務實管用的措施。其中,明確建設“制造業當家”質量技術服務平臺,打造“粵品通”質量服務品牌;支持企業打造卓越質量品牌,建設粵商品牌建設服務平臺,推薦優秀省級“質量標桿”爭取國家“質量標桿”,支持有關行業協會規范開展“廣東省質量標桿”遴選工作;支持“鏈主”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為代表的優質企業開展商標國際注冊和自主品牌國際化建設等。便于精準施策、落實落細。
四是突出廣東特色。《若干措施》吸收借鑒兄弟省份經驗做法,立足省情實際,提出具有“廣東味”的新舉措,如推出質量融資增信項目,提高企業質量“變現”能力;實施“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倍增計劃”,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入園惠企”及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質押紓困活動,支持銀行加大對專精特新制造業企業的知識產權信貸支持力度;對企業高頻辦證事項實行一次申辦、并聯審批;實施“個轉企、小升規、規轉股、股上市”市場主體培育計劃;培育“廣東質量品牌大師”,推動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全面推廣首席“質量官”制度、質量安全總監和首席“品牌官”制度等,彰顯廣東質量品牌新力量。
四、保障措施
《若干措施》要求各地級以上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牽頭協調、統籌推進的作用,建立健全重點任務協調推進機制,形成整體推進質量品牌建設的工作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細化落實全面提升制造業質量品牌水平的政策措施,著力提升產品質量水平,增強產業質量競爭力,積極對接國際先進技術、規則、標準,全面鍛造世界一流企業及品牌;要利用多種渠道開展政策解讀宣講,提高政策知曉度;要加強政策執行跟蹤督促檢查,及時掌握工作進展,形成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完善制度的工作閉環。
五、實施期限
《若干措施》自2023年10月12日起實施,各項政策措施除有明確規定時限或國家另有規定以外,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