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29號
現將我局制定的《廣東省中小學生校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予以通告。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廣東省中小學生校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本細則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適用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廣東省教育廳聯合組織的中小學生校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工作。
一、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經營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抽查數量:每款產品抽取2組樣本,第1組用于檢驗,第2組用于備樣。每組樣本需抽取樣品數量如下表所示:
二、主要檢驗項目及檢驗項目屬性劃分
三、判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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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強制性標準:
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GB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2.推薦性標準:
GB/T 29862-2013《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
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紡織品和服裝》;
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
DB44/T 883-2011《廣東省學生服質量技術規范》;
SZJG 16-2013《中小學生校服質量要求》;
GB/T 22854-2009《針織學生服》;
GB/T 23328-2009《機織學生服》;
GB/T 2662-2017《棉服裝》;
FZ/T 81004-2012《連衣裙、裙套》;
GB/T 22853-2009《針織運動服》;
GB/T 22853-2019《針織運動服》。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和產品明示指標或其他相適應的產品標準。
(二)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