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4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2020年廣東省家用燃氣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工作由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佛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中心、廣東省中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承擔。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依據《廣東省燃氣用具及零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本次共對139家企業生產的223款家用燃氣灶產品質量開展了監督抽查,涉及全省21個地市以及江蘇、浙江、山東、湖南等4個省。
本次抽查重點對家用燃氣灶的氣密性、熱負荷偏差、離焰、熄火、回火、干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溫升(操作時手必需接觸部位)、耐熱沖擊、耐重力沖擊、熄火保護裝置、熱效率、進氣管結構尺寸等12個項目進行檢驗。經檢驗,發現50家企業生產的63款產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主要有:“熱負荷偏差”“進氣管結構尺寸”“熄火保護裝置”“熱效率”“干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回火”“溫升”等。不合格產品名單見附件。
對本次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以及銷售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責成相關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做好后處理工作。一是責令生產者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監督總體產品,對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售出產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動公布相關信息;二是通知本省的同一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或依法處置同一監督總體產品;三是整改后擬重新上市銷售的產品,需更換產品包裝或者作出產品合格承諾標示;四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承諾整改合格的產品實施定期跟蹤抽查;五是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記入質量監管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產品標稱生產單位和有關銷售者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主動采取下架或者其他措施依法處置不合格產品,維護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將處置情況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