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64號
依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編制了非醫用口罩產品質量快檢篩查實施細則(見附件),現予發布。廣東省各級市場監管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特此通告。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非醫用口罩產品質量快檢篩查實施細則
一、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經營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抽查數量:每款產品抽取1組樣本,每組樣品量不少于6個。當口罩最小銷售包裝口罩數量大于6個時,應抽取最小銷售包裝,不破壞最小銷售包裝。
二、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
表1 檢驗項目和檢驗依據
三、判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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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0469-2011醫用外科口罩
GB 2626-2019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
GB 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
GB/T 32610-2016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范
GB/T 38880-2020兒童口罩技術規范
T/GDMDMA 0005-2020一次性使用兒童口罩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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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的判定規則見表2。
表2 檢驗項目判定規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檢驗產品不合格。
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本細則質量要求判定,判定結論為“不符合本次抽檢質量指標要求”,并對是否符合明示質量指標要求作出說明。
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四、檢驗結論
抽檢結果發現所檢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出具如下結論:樣品所檢項目(1.**,2.**)不符合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非醫用口罩產品質量快檢篩查實施細則要求,判定該產品質量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