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55號
近期,在廣東轄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水產制品、豆制品、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用農產品等12類食品1699批次樣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和判定,其中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1677批次、不合格樣品22批次(見附件),檢出微生物、獸藥及食品添加劑等問題。現將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問題
(一)中山市坦洲鎮悅祥百貨商場銷售的標稱重慶市渝里香食品廠生產的香辣雞尖(香辣味)和山椒鳳爪(山椒味),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湛江市坡頭區家福百貨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廣東畫景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畫景(堿性)天然礦泉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食品檢驗所(廣東省酒類檢測中心)。
(三)廣東新港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廣東畫景飲料有限公司生產的畫景(堿性)天然礦泉水,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食品檢驗所(廣東省酒類檢測中心)。
(四)廣州市白云區松洲得應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汕頭市正格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紅棗淮山黑芝麻糊,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省制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五)廣州市白云區松洲得應食品商行銷售的標稱廣東正臺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正臺南黑芝麻糊(中老年高鈣),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省制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二、獸藥殘留問題
(一)普寧市流沙玉華魚肉菜市場水產(活鮮)區第12號(經營者:鄭坤文)銷售的花甲,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廣州市南沙區南沙十五妹魚檔銷售的鯽魚,孔雀石綠(以孔雀石綠和隱色孔雀石綠之和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佛山市禪城區陳永德水產檔銷售的羅氏蝦,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四)江門市蓬江區大昌超市有限公司怡康店銷售的貴妃蚌,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五)順德區大良劉培飯店銷售的細羅氏蝦,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六)東莞市東城蔡記水產店銷售的油蚌,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劑問題
(一)高要區南岸聚宜云吞店銷售的河粉,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二)高要區南岸陳健高明瀨粉店銷售的河粉,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三)珠海市金灣區一品鮮豆腐檔銷售的豬腸粉,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四)珠海市斗門區井岸鎮梓墨鮮面店銷售的河粉,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五)珠海市斗門區井岸鎮佳源凍品店銷售的河粉,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六)端州區怡暉粉面店銷售的河粉,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初檢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國家糖業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七)云浮市云城區黃氏燒臘檔銷售的扣肉和叉燒,胭脂紅及其鋁色淀(以胭脂紅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八)云浮市云城江金帶燒臘檔銷售的叉燒,胭脂紅及其鋁色淀(以胭脂紅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九)汕尾市城區文智百貨店銷售的腐竹,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要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責令企業查清產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同時要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情況記入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按規定在監管部門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
食品安全消費提示:消費者應當在正規可靠渠道購買所需食品并保存相應購物憑證,要看清外包裝上的相關標識,如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標識是否齊全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要購買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產品,不要購買超過保質期的產品,不要購買公布的不合格產品。歡迎廣大消費者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關注食品安全抽檢信息公布,如在市場上發現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請及時撥打當地投訴舉報電話12345或12315。
特此通告。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