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5號
為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能,強化商品的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流通領域缺陷商品認定及處置的工作規范》(粵工商消字〔2016〕143號)的規定,我局結合2018年度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含電池和充電器)、服裝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發現的商品不合格情況,認定其中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56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認定的缺陷商品名單予以公布(見附件)。根據《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第二十二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七條規定,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含在本省銷售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凡有生產經營與本通告名單所指相同商標(未標注商標的,相同標稱生產者視為相同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的,應當立即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已購用戶停止使用、召回等措施。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后,仍未停止生產、銷售與本名單所指相同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費者、召回等措施的,即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所指“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
相關生產、銷售者應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所生產、銷售的與本通告名單所指相同商標的同一規格型號商品的名稱、數量、貨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費者具體措施,所擬定的處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書面方式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銷售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者應當向我局報告);實施召回的,應當及時報告召回的進展情況及處理結果(包括處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稱、對應的檢驗報告號,處理的商品數量、貨值,處理的措施,處理方式和處理日期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向我局報告有關處置措施。對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報告相關數據資料、改正情況及處理結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對隱瞞不報,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報告的,一經發現,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聯系人:趙炎,電話:020-38835254,電子郵箱:xbc2410@sina.com。
附件: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2018年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含電池和充電器)、服裝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認定的缺陷商品名單.doc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