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網監〔2023〕520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現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操作指南》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操作指南
為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引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加強合規管理,保障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電子商務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第一條本指南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指導建議,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及平臺內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參照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適用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平臺服務協議是指用以調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之間關系的協議。
交易規則是指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開展交易活動的方式、履行的義務和限制基本權利等要求的規定。
第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和修訂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與平臺內經營活動有關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如經營者入駐及退出、信息公示、商品信息發布、食品藥品等特殊商品安全保障、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廣告營銷、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的協議和規則;
(二)與消費者有關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如用戶注冊及退出、個人信息保護、支付服務、交易履約、退換貨、爭議處理、信用評價等方面的協議和規則;
(三)平臺制定的其他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根據技術發展、市場需求等情況,對已經發布的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進行調整和修訂。
第五條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修訂的流程宜包括:起草、征求意見、公示等環節。
(一)起草。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根據自身經營內容、組織方式等確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起草程序。
(二)征求意見。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起草完成后,依法在平臺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和移動端顯著位置對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草案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及時修改不公平、不合理內容,并公示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
(三)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修改內容依法至少在實施前七日,在平臺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和移動端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涉及調整計價規則、收入分配規則等重要事項的,鼓勵引入聽證、集體協商等程序,公開征求從業人員及工會組織、行業協會的意見,并提前一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平臺內經營者不接受修改內容,要求退出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不得阻止,并按照修改前的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承擔相關責任。
第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法完整保存修改后的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并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八條 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屬格式條款的,依法以單獨告知、字體加粗、彈窗等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依法不得在格式條款中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平臺內經營者權利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第九條相關行業或領域的主管部門對電子商務平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有報備、審批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指南并非規范性文件,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作出一般性指導,供平臺經營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