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管局的統一部署,認真開展2023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不斷強化知識產權案件查辦力度,依法查處了一批知識產權典型案件。為加強社會監督,督促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經營,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向社會公布一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1: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貿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根據舉報,2021年8月10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深圳市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貿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上述當事人未取得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天貓”電商平臺開設的網店銷售的平板電腦商品標題中,使用與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的商品與他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上述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分別為42182025元、54168395元、5999351元。
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指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分別對上述3個當事人作出罰款(共計30704930元)、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案例2:清遠市某鞋類加工工場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構成犯罪移送案
根據舉報,5月22日,清遠市市場監管局協同清遠市公安局組織對一個從事鞋類加工的工場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印有“LV”商標標識的成品鞋子、半成品鞋子、鞋底、鞋墊、鞋面、鞋幫等1.76萬件、“LV”“LOUISVUITTON”商標標識1.55萬個以及印有“LOUISVUITTON”商標標識的布袋、鞋盒1720個,經查,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和偽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貨值金額1154.81萬元。
當事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并涉嫌犯罪,清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于2023年5月23日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于當天作出立案決定。
案例3:龍川縣某鐘表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構成犯罪移送案
根據群眾舉報,2023年4月21日,河源市“雙打”辦協調河源市、龍川縣兩級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對位于龍川縣某鐘表廠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標有10余種知名手表品牌注冊商標標識的手表約1.2萬只,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手表產品,涉案貨值約8000萬元。
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并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龍川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目前,公安機關已刑事拘留5人。
案例4:廣東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案
根據上級交辦的線索,林某某通過廣東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林某某與該公司于2022年8月4日簽訂知識產權服務協議與商標代理委托書,由該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上述商標注冊申請,由于“×××”用作商標易造成重大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駁回。該公司審核不嚴格,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負責合同簽署、商標檢索等代理工作,作為直接負責人員,在代理上述商標時未嚴格把關。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2023年5月15日,惠州市惠城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處以10000元罰款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法定代表人)張某給予警告、處以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5:陽山縣某陶瓷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構成犯罪移送案
2022年9月8日,陽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依法對陽山縣某陶瓷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獲待售的76包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大磚瓷磚膠,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查明,當事人在2019年10月5日至2022年9月8日期間,在明知自身所購買大磚瓷磚膠是商標侵權的商品、且購進價格明顯低于正品購進價格的情況下,從他人手中購買了5484包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大磚瓷磚膠,在陽山縣某鎮內銷售。至2022年9月8日止,尚有76包未銷售,非法經營額為124298.6元,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規定,陽山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月16日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已作出立案決定。
案例6:廣東某電器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根據舉報線索,中山市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9月28日對廣東某電器有限公司涉嫌商標侵權一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自2021年9月起,委托中山某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某電器有限公司生產燃氣灶、儲水式電熱水器和家用抽油煙機,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并已銷售完畢,違法經營額為50460元。
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2023年2月23日,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46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7:深圳市某防水防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根據公安機關移送的關于深圳市某防水防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線索,2022年7月22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光明監管局、坪山監管局分別對光明鳳凰廣場、金晟廣場項目工地進行檢查,依法扣押貼有“某虹”商標的防水卷材158卷,經權利人辨認,其中137卷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經查明,當事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接坪山區金晟廣場、光明區鳳凰廣場防水工程,上述查獲的涉案卷材由當事人自行購進并分別在上述工地使用,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無法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銷售商標侵權卷材共計137卷,違法經營額為40045.1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2023年2月16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光明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5萬元、沒收侵犯“某虹”注冊商標的防水卷材137卷的行政處罰。
案例8:茂名市市場監管局協同茂名市公安局查處假洋酒案
根據公安部門的線索,2023年4月27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名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對位于茂名市某街道出租屋的生產經營場所涉假洋酒生產窩點實施現場檢查,發現涉嫌假冒某知名洋酒品牌注冊商標的洋酒126支,以及生產酒的原材料、生產設備一批,非法經營額達11.13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因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對有關涉案商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拘留涉案人員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