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加強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質量安全監管,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展,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了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專項等執法行動,現將2024年來部分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質量安全違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經查,東莞某電子有限公司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淋水涉水性能,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反射器、照明)”項目經檢測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5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電動自行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二:廣州市白云區某電動車經營商行銷售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經查,廣州市白云區某電動車經營商行擅自將電動自行車的原裝蓄電池更換為與產品合格證上不相符的蓄電池并將整車用作對外銷售,導致銷售產品的蓄電池與3C認證備案不一致。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
案例三:深圳市羅湖區某電動自行車行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經查,深圳市羅湖區某電動自行車行擅自將電動自行車鞍座加長銷售,導致鞍座長度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尺寸限值”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羅湖監管局于2024年2月21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
案例四: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某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經查,中山市火炬開發區某電動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車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充電器與蓄電池-蓄電池防篡改”項目經檢測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火炬開發區分局于2024年1月19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
案例五:潮州市潮安區某摩托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經查,潮州市潮安區某摩托車行將購進的電動自行車拆掉腳踏板進行銷售,導致車輛腳踏騎行能力缺失,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腳踏騎行能力”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潮州市潮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1月11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
案例六:江門市鶴山市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經查,江門市鶴山市某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車體寬度超過45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尺寸限制”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江門市鶴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
案例七:江門市臺山市某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經查,江門市臺山市某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過流保護開關的過流保護值大于《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的規定值,電池箱預留鉛酸電池接口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不符,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短路保護”及“蓄電池防篡改”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臺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7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
案例八:佛山市某電動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經查,佛山市某電動車貿易有限公司自行購進大尺寸鞍座改裝電動自行車銷售,導致鞍座長度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尺寸限值”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規定。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8日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并處罰款。
安全提示: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主要對電動自行車的整車標志、整車安全、機械安全、電氣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無線電騷擾特性、使用說明書等進行規定,限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為25km/h,含電池在內的整車質量為55kg以內,電機功率為400W以內,兼顧了電動自行車的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該標準的制定實施,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切實滿足廣大消費者基本的出行要求。
《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5-2022)主要對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的標識、警示語、布線、導線、連接、電壓、絕緣電阻、電氣強度、發熱、防護、耐溫與耐濕、振動與沖擊等進行規定,整車帶電部件和蓄電池都需要有相應標識和警示;導線的布置及連接方式、連接需要滿足一定的強度要求;車輛電壓及電門鎖關閉后電壓值應滿足要求;經歷發熱、高溫、低溫貯存和恒定濕熱試驗后的絕緣電阻應滿足要求;恒定濕熱試驗后的電氣強度應滿足要求;部件發熱應予以控制,電氣電路要有適當的防護,蓄電池系統充放電異常時需要有相應保護;整車振動沖擊后應能保障車輛和電池安全。標準還要求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系統應有與充電器互認協同充電的功能。該標準的制定,主要為了杜絕由于車輛設計和電器部件質量問題引發的燃燒火警、觸電、失控事故,確保消費者在正常使用車輛時能安全工作,同時在消費者合理濫用的情況下保證車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