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倫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統一要求民用電梯必設停電應急平層裝置的建議收悉。經綜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意見,現答復如下:
對您提的建議我們已專題研究,認為可行,贊同您的建議,可完全采納。鑒于建議內容“(一)政府有關部門作出規定。對于新建的載人電梯在審批和驗收時,增加“已經安裝停電應急平層裝置”這一硬性要求。(二)對于已經運行使用的載人電梯,在進行大修、改造或更新時必須加裝停電應急平層裝置,否則,不予驗收和年度檢驗。”都涉及到修訂國家強制性標準《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GB7588-2003)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第十條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上述國家標準及安全技術規范的修訂權限在國家層面,我們已向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設備局反映了有關情況,建議他們組織研究論證實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的關心支持。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