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競爭函〔2020〕409號
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三次會議期間孔令涌等代表提出了關于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的建議,經研究,現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我局充分贊同人大孔令涌等代表提出的關于加快推進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的建議。近年來,省市場監管局結合部門職能,為切實減輕終端用戶負擔,著力優化營商環境,堅持“查處與規范并重”的理念,深入開展轉供電主體電價收費和充電樁企業收費的整治工作。
一、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轉供電主體電價收費,減輕企業負擔
一是提醒告誡。2019年年初,我局發出《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轉供電主體價格行為進行提醒告誡的通告》(2019年第4號)告誡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轉供電主體不得加收電價及電費,嚴格執行我省降低電價措施及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對經通告進行提醒告誡仍然不整改的價格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進行查處, 并將違規加價、不執行電價政策等失信行為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通過“信用廣東”網站對外公布。二是排查整治。2019年7月29日我局印發了《關于開展轉供電環節電價重點整治工作的通知》(粵市監辦發〔2019〕436號)此次重點檢查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各地市縣區市場監管局具體實施,要求各地認真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對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的直接抄表情況,統計實行直接抄表的數量和轉供電的數量,并建立臺賬,在此基礎上組織執法力量對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轉供電主體實行重點整治。截至2019年底,共檢查轉供電主體16253家(其中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轉供電主體594家),立案查處35家,退還金額8399.13萬元 ,經濟制裁合計8410.48萬元。規范了轉供電主體收費行為,減輕了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企業負擔,促進了快速發展。
二、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企業收費行為,維護充電終端用戶利益
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規定說明中第七點“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標準,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后如國家無新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新能源充電樁企業從2020年1月1日起根據成本和市場運行情況服務費實行自主定價。我局結合職能,按照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的規定, 督促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企業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讓終端用戶明明白白繳費,對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欺騙、誘導的行為予以堅決查處,維護新能源汽車充電用戶的利益。
三、進一步加強監管,促進電動汽車充電樁行業健康發展
(一)繼續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樁行業涉及的轉供電環節電價監管工作。根據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8〕375號)要求,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不合理加價行為。對于尚不具備直接供電條件,繼續實行轉供電的轉供電主體應按省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向新能源充電樁企業收取電費,不得加收電價及電費。對拒不執行轉供電電價政策的企業實施行政處罰,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促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行業建設和發展。
(二)推動供電企業實施直接抄表。下一步我局將在全省轉供電環節電價檢查中進一步摸查充電樁企業用電的直抄情況,積極配合經信、能源、供電等有關職能部門,推動用電企業實施抄表到戶,避免中間環節加收費用,有效傳導電價優惠政策。
(三)加強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企業到終端用戶電價監管。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企業應按省發展改革委公布的目錄銷售電價向新能源充電用戶收取電費,不得加價收取,對不執行轉供電電價政策的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維護消費者合法利益。
(四)加強明碼標價監管。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的規定指導監管新能源汽車充電樁企業實施明碼標價的規定,規范標價內容,確保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識醒目。
專此函達。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聯系人:孫培恒,聯系電話:020-38835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