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辦函〔2020〕398號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第1867號建議收悉。我局會辦意見如下:
我局支持關于規范中藥飲片代煎服務規范并實施監管的提案。2009年3月16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關于醫療機構中藥煎藥室管理規范的通知》(國中醫藥發〔2009〕3號),對醫療機構煎藥室的設置、人員要求、煎藥方法及煎藥管理等作出規定,是醫療機構開展中藥煎藥服務應當遵守的管理規范。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開展中藥煎藥服務自該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中藥煎藥服務是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組成部分,該管理規范明確了醫療機構應配備具備相應資質的中藥師負責煎藥室的業務指導、質量監督及組織管理工作,并要求煎藥室由藥劑部門統一管理,負責制定相應的煎藥室工作制度和相關設備的標準化操作程序(SOP)、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要求煎藥人員在領藥、煎藥、裝藥、送藥、發藥時應當認真核對處方(或煎藥憑證)有關內容,建立收發記錄,每方(劑)煎藥應當有一份反映煎藥各個環節的操作記錄。同時,還要求藥劑部門要加強煎藥的質量控制、監測工作。藥劑科負責人應當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對煎藥工作質量進行評估、檢查,征求醫護人員和住院病人意見,并建立質量控制、監測檔案。
對于醫療機構委托相關企業進行中藥代煎服務,也應納入中藥煎藥室統一管理,確保中藥煎藥質量。我局也將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依職責進一步加大對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中藥質量的管理,確保中藥質量。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0日
(聯系人及電話:蘇文魁,020-3788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