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東辦罰〔2023〕006號
當事人:***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號碼:***
根據有關線索,本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停放3輛待運液化石油氣貨車,車廂內裝載的已充裝氣瓶中發現超期未檢驗氣瓶3個,未在本單位登記的氣瓶108個。執法人員對上述氣瓶進行登記,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辦案人員依法開展現場檢查、詢問調查,取得相關證據材料,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辨認,涉案的氣瓶為液化石油氣瓶,屬于燃氣氣瓶,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對氣瓶設計使用年限的規定,上述3個超期未檢驗氣瓶實際使用年限已超過12年,已經達到報廢條件。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充裝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3個和未在本單位登記的氣瓶108個,氣瓶充裝價約為61元/瓶,貨值金額6771元,當事人向客戶退回所收款項,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燃氣經營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氣瓶充裝許可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氣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授權委托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各1份,8名充裝工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經營資格及相關人員身份。
證據二: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等情況。
證據三:《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證據四:《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相關《送達回證》,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氣瓶實施及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證據五:發貨單(充裝單號:202308160019)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充裝氣瓶單價及收款的情況。
證據六:《情況說明》及退款憑證,證明當事人退回充裝氣瓶的款項。
證據七: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監行處字〔2022〕***號),證明當事人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情況。
證據八:其他證據材料。
2023年10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東辦罰告〔2023〕006號),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充裝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3個和未在本單位登記的氣瓶108個,違反《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七條“氣瓶充裝單位不得充裝有以下情形的氣瓶:(一)未在本單位登記的;(五)超期未檢驗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的規定,應依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氣瓶充裝單位違法充裝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氣瓶充裝許可證”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曾因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違反《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被揭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屬于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二)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
綜上,當事人充裝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和未在本單位登記的氣瓶,違反了《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氣瓶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結合自由裁量情節,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將3個已經達到報廢條件的氣瓶送法定檢驗機構判廢并作破壞性處理;
2.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陸仟元整(¥146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指定銀行(繳款信息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