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廣辦罰〔2023〕006號
當事人:******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
法定代表人:******
2023年8月31日,我辦收到省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處轉來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檢驗報告》(No:4400230202200881)。9月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倉庫庫存生產批號231512644的涉嫌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配合現場檢查、簽收相關文書、提供證據材料等。9月2日,本局對當事人涉嫌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立案調查。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未申請復檢。
經查:
2023年8月5日,當事人生產的批號231512644、產品型號HRB400EФ16mm×12m的熱軋帶肋鋼筋經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C成分質量分數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熱軋帶肋鋼筋批次共12件(135條/件),計重換算為29噸,銷售單價為******元/噸,貨值******萬元,產品未對外銷售。
當事人已售同規格型號的產品因無證據證明其不合格,違法所得為0元。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
3.授權委托書;
4.涉案產品的《檢測報告》(No:4400230202200881)、同批次生產記錄、產品報價表;
5.當事人出具的整改措施報告、從輕處罰申請書;
6.其他證據材料。
當事人對上述違法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十萬元以上罰款)的規定,本局于2023年10月2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廣辦罰告〔2023〕006號)。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提出聽證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處理。
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提供了生產記錄、
生產臺帳、成品入庫試驗記錄表等相關材料。在我局抽樣后,對抽檢批次鋼材全部封存備查,涉案產品未對外銷售,沒有造成社會危害;當事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后采取了補救措施,分析自身導致不合格的原因,加強了生產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原料檢驗及成品入庫檢驗頻次。2023年6月的國家監督抽查、8月的廣東省監督抽查,當事人生產的被抽樣3批次同類產品經檢驗均為合格。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當事人違法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裁量等次為從輕處罰。
綜上,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熱軋帶肋鋼筋;
2.沒收不合格熱軋帶肋鋼筋(型號規格HRB400E Ф16mm×12m,生產批號:231512644)12件(135條/件);
3.處罰款126000元(人民幣拾貳萬陸仟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