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西辦罰〔2024〕001號
當事人:信宜市****氣站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廣東省******
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
2023年12月5日,根據舉報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充裝的65只氣瓶為非自有產權氣瓶,其中:8只報廢氣瓶,1只超期未檢氣瓶,36只未涂敷檢驗機構名稱氣瓶。
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的規定予以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證》《燃氣經營許可證》,當事人的投資人***《居民身份證》、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
2.對當事人《現場筆錄》,對當事人的受委托人***《詢問筆錄》。
3.當事人涉案65只氣瓶及其現場照片。
4.當事人對氣瓶充裝前、后檢查記錄。
本局于2024年3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對于當事人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由于不具備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條“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規定,應對當事人給予一般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進行充裝的違法行為,將超期未檢、報廢氣瓶送檢驗機構依法進行檢驗、報廢等后續處置,并作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4.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不超過罰款的本數。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