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深辦罰〔2024〕13號
當事人:深圳****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因當事人涉嫌在不具備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從事電梯維修業務,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提請我局吊銷其《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我局于9月14日予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終結。
經查核,當事人于2021年3月11日經我局核準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許可項目為:“電梯安裝(含修理)”;許可子項目為“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含消防電梯)、曳引驅動載貨電梯和強制驅動載貨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載客電梯)、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雜物電梯(含防爆電梯中的雜物電梯)、液壓驅動電梯”;許可期限:2025年2月28日。
經查明,當事人取得的上述特種設備生產許可屬A2級資質,按照許可規則需配備具備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不少于20人。從2024年1月至6月,當事人持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作業人員一直沒有達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 年 5 月 13 日頒布的《TSG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07—2019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中附件 G 《電梯生產單位許可條件》第G3.2.6項“持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持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6年以上或者取得電梯中級技工職業資格證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人。”的最低要求,不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條件。其中1-5月,當事人繳納社保的持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僅為15人,6月為13人。在此期間,由當事人維保的位于光明區(****************************)的電梯(注冊號碼:311044*************)發生夾人致受傷事故。根據深圳市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特種設備技術勘驗報告》,該事故原因源于當事人維保人員業務不熟,未按電梯制造廠家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查、調整、清潔,從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在該事故發生后,仍未吸取教訓,沒有立即進行整改,主動改善生產條件,持續(半年時間)存在持證人員不足的情形。在不具備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情形下,當事人仍持續開展電梯維保業務,在短時間內多次因未按規定維保電梯被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其中多次發生維保作業人員到場維保人數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規定,構成在不具備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的情況下從事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南山監管局(下稱“南山監管局”)提取的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當事人是持有相關資質的特種設備生產企業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南山監管局制作的詢問筆錄2份、提供的《歷史違法記錄(5次)》。證明當事人對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的認定。
3.南山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提供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2024〕第250977號;南山監管局粵海監管所提供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深市監南特令〔2024〕第210776號)等。證明南山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現場的情況。
4.深圳市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研究院出具的《特種設備技術勘驗報告》(報告編號:2024AHJ60002),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光明監管局于2024年1月17日對當事人維保人員***作出的《詢問筆錄》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涉案電梯發生傷人事件的技術認定情況以及事故原因。
5.當事人向南山監管局提供的《深圳市參保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繳交明細表》(2024年1至6月),南山監管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提取的當事人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證(13份)。證明當事人在違法期間持證人數的情況。
6.我局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南山監管局取得的證據材料真實性予以確認,同時確認當事人長期存在持有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人員不足的情況。
7.深圳市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提供,南山監管局、光明監管局、坪山監管局、龍崗監管局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對當事人作出的行處罰決定書和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在短時間內因不當維保多次被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處罰后,一直沒有進行整改。
本局認為,當事人長期在不滿足持電梯修理作業資格證書人員人數最低要求的情況下開展生產活動,且多次因未按規定維保電梯被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主觀故意較為明顯。在發生了光明區電梯傷人事件后,當事人沒有積極針對本身在質量安全保證中存在的問題落實整改,主動改善生產條件。電梯安全關乎生命安全,當事人漠視生產安全、漠視法律法規、乃至漠視生命,給客戶電梯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違法行為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當事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不具備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條件的情況下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有關“情節嚴重”的情形給予行政處罰。
本局在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前,于2024年11月1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粵市監深辦罰告〔2024〕14號),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申請聽證。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吊銷當事人《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編號:************)。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