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北稽罰〔2024〕025號
當事人:肇慶***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肇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號碼:***
當事人因涉嫌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有源音箱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24年11月18日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年**月**日以相同的原材料及生產工藝生產***有源音箱(規格型號:***)***臺,成本為***元/臺,銷售***臺,銷售價格***元/臺,后退貨***臺,貨值金額***元,違法所得***元。經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測(檢驗報告編號:***),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有源音箱“嚴重不合格”。
當事人于****年**月**日以相同的原材料及生產工藝生產***有源音箱(規格型號:***)***臺,成本為***元/臺,銷售***臺,銷售價格***元/臺,后退貨***臺,貨值金額***元,違法所得***元。經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測(檢驗報告編號:***)檢測,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有源音箱“嚴重不合格”。
當事人于****年**月**日以相同的原材料及生產工藝生產***有源音箱(規格型號:***)***臺,成本為***元/臺,銷售***臺,銷售價格***元/臺,貨值金額***元,違法所得***元。經廣州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檢測(檢驗報告編號:***)檢測,當事人生產的該批次有源音箱“嚴重不合格”。
本局認為:當事人生產的有源音箱經檢驗被判定為“嚴重不合格”,根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一)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有源音箱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有源音箱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結合自由裁量,本局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有源音箱(規格型號:***)、***有源音箱(規格型號:***)、***有源音箱(規格型號:***),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生產的***有源音箱(規格型號:***)17臺、***有源音箱(規格型號:***)11臺。
2.處貨值金額二倍的罰款47110元(人民幣肆萬柒仟壹佰壹拾元整)。
3.沒收違法所得4009.1元(人民幣肆仟零玖元壹角)。
以上罰沒款合計51119.1元(人民幣伍萬壹仟壹佰壹拾玖元壹角)。
處罰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指定銀行。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