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2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決定》(國發〔2024〕11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通知》(國市監質監發〔2024〕65號)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廣東省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我局決定將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事項委托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項和權限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的受理、審查(含后置現場審查)、決定、變更、延續,生產許可的撤回、撤銷、注銷,生產許可證補領、更正、發放等事項。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1月15日至2029年11月14日。
三、過渡安排
自2024年11月15日起,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再以市局名義受理新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申請。在此之前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受理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申請,仍由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繼續完成審查、審批等相關工作。
特此公告。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