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1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了燈具及照明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檢驗技術服務工作由廣東省東莞市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威凱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中山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承擔。現將有關情況通告如下:
本次共對146家企業生產的室內照明燈具、戶外照明用燈具及裝置、裝飾用燈、特殊用途燈具及照明裝置、電光源/燈具及照明裝置零件、其他燈具及照明裝置等6類230款燈具及照明裝置產品質量開展了監督抽查,涉及我省廣州、深圳、東莞、佛山、惠州、江門、揭陽、中山等8個地市以及北京、上海、浙江、福建、江蘇、江西、山東等7個省(直轄市)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本次抽查重點對標記、結構、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接地規定、外部接線與內部接線、防觸電保護、防塵、防固體異物和防水、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耐熱、耐火和耐起痕、諧波電流、騷擾電壓等26個項目進行了檢驗。經檢驗,發現64家企業生產的81款產品不合格。不合格項目主要有:標記、結構、防觸電保護、外部接線和內部接線、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及防塵、防異物和防水等12個項目。不合格產品名單見附件。
對本次抽查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者以及銷售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責成相關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監督抽查的相關規定做好后處理工作。一是責令生產者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監督總體產品,對庫存產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售出產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動公布相關信息;二是通知本省的同一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或依法處置同一監督總體產品;三是整改后擬重新上市銷售的產品,需更換產品包裝或者作出產品合格承諾標示;四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承諾整改合格的產品實施定期跟蹤抽查;五是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產品及其生產者、銷售者記入質量監管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產品標稱生產單位和有關銷售者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主動采取下架或者其他措施依法處置不合格產品,維護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并將處置情況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