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布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督促工業產品銷售單位(以下簡稱銷售單位)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規范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單位規模、產品類別、風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并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應產品銷售等否決建議,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銷售的確認存在缺陷的產品,銷售單位應當配合生產單位及時進行召回。
第五條 在依法配備質量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銷售單位應當配備質量安全總監:
(一)銷售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的單位;
(二)銷售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產品的單位;
(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工業產品大中型銷售單位。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銷售單位配備質量安全總監。
第六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以下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本單位質量管理制度;
(二)具備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具有識別和防控相應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參加本單位組織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四)其他應當具備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第七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單位嚴格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責任義務及標準要求;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崗位質量安全規范、質量安全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并督促落實;
(三)督促指導質量安全員落實崗位職責,檢查本單位各崗位質量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開展質量安全自查,組織實施風險分析研判,評估質量安全狀況,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質量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并采取處置措施,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五)對員工組織開展質量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缺陷產品召回、事故調查和質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積極整改落實。
銷售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細化制定《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八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指導員工落實崗位質量安全規范;
(二)檢查銷售過程質量控制等制度落實情況;
(三)實施對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員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質量問題并及時報告質量安全總監;
(四)管理維護本單位銷售產品質量安全檔案,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五)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缺陷產品召回、事故調查和質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銷售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細化制定《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九條 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基于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包括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建立臺賬、核對產品質量信息等內容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第十條 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每日根據《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一條 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工業產品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根據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分析研判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形成《每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二條 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銷售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 銷售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和履職情況,《質量安全總監職責》《質量安全員守則》《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檢查記錄》《每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銷售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銷售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銷售單位應當組織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未通過考核的人員不得擔任相應崗位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銷售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銷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 銷售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銷售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銷售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銷售單位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銷售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四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不予處罰。
第十七條 銷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工業產品是指經過工業化過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包括食品、藥品、特種設備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產品。
(二)產品質量安全是指工業產品銷售單位應當保證其銷售的產品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以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準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三)工業產品大型銷售單位是指從業人員二百人以上或者營業收入四億元以上的批發單位,以及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或者營業收入二億元以上的零售單位;工業產品中型銷售單位是指從業人員二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或者營業收入五千萬元以上四億元以下的批發單位,以及從業人員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或者營業收入五百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的零售單位。
(四)工業產品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五)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員。
(六)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負責產品質量安全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