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由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兩項規定——《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5號)和《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6號)正式施行。
兩項規定針對三類重點工業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如何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進行具體規定,以進一步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產品質量安全責任,規范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障產品質量安全。
《規定》要求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單位要建立健全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產品的生產銷售單位,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有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工業產品大中型生產銷售單位,在配備質量安全員的同時,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
《規定》要求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單位要建立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分級負責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體系。建立基于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制定《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
《規定》要求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應當組織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培訓、考核,未通過考核的人員不得擔任相應崗位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h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本轄區生產銷售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產銷售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規定》要求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失效時,應當提出停止相應產品生產、銷售等否決建議。生產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經確認存在缺陷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召回。
《規定》明確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