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精品免费高清在线观看,高清性色生活片97,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亚洲影视,国产无遮挡又黄又爽在线观看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策文件 > 法規規章

廣東省網絡交易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合規指引

信息來源: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時間:2024-10-26 10:51 字體: [大] [中] [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引導我省網絡交易經營者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防范不正當競爭法律風險,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障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持續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促銷規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實踐,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經營者概念。本指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作為網絡交易經營者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的指導建議。

  網絡交易經營者,是指組織、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絡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如無特別說明,本指引所稱經營者均指網絡交易經營者。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是指在網絡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

  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臺內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條  基本原則。鼓勵和支持經營者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經營者通過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商業道德,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合規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二章  網絡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識別

  第一節  混淆行為識別及行政法律風險

  第四條  混淆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以為是他人商品(本指引所稱商品包括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作為域名主體部分等網絡經營活動標識;

  (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游戲界面等的頁面設計、名稱、圖標、形狀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絡代稱、網絡符號、網絡簡稱等標識;

  (五)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設置為搜索關鍵詞,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

  (六)生產銷售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商品;

  (七)通過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便利條件,與其他經營者共同實施混淆行為;

  (八)其他利用網絡實施的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前款所稱“有一定影響”,可以綜合考慮被混淆標識的市場知名度和特征顯著性。是否具有市場知名度應當綜合考慮中國境內相關公眾所知悉程度,商品銷售的時間、區域、數額和對象,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標識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

  前款所稱“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包括誤認為與他人具有商業聯合、許可使用、商業冠名、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系。

  第五條實施混淆行為的行政法律風險。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二節  虛假宣傳行為識別及行政法律風險

  第六條 虛假宣傳方式。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一)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

  (二)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三)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四)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經營者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前款所稱“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認定,可以依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第七條 虛假宣傳行為。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一)虛假交易、虛假排名;

  (二)虛構交易額、成交量、預約量等與經營有關的數據信息;

  (三)采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營銷;

  (四)編造用戶評價,或者采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隱匿差評、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的評價等;

  (五)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

  (六)虛構收藏量、點擊量、關注量、點贊量、閱讀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

  (七)虛構投票量、收聽量、觀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視率等互動數據;

  (八)虛構升學率、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等教育培訓效果;

  (九)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

  (十)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前款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

  第八條 虛假宣傳的行政法律風險。經營者實施虛假宣傳行為或者幫助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宣傳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三節  商業賄賂行為識別及行政法律風險

  第九條  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在流量、排名、跟帖服務等方面的競爭優勢:

  (一)平臺工作人員;

  (二)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三)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前款所稱財物,包括現金、物品、網絡虛擬財產以及禮券、基金、股份、債務免除等其他財產權益。

  經營者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十條 商業賄賂的行政法律風險。經營者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節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識別及行政法律風險

  第十一條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第一款所列行為,仍然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前款所稱商業價值,可以考慮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

  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自身及合作的其他經營者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管理。經營者可以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法律風險。經營者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節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識別及行政法律風險

  第十三條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本指引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售活動除外。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簽、搖號、游戲等帶有偶然性或者不確定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

  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于本指引所稱的有獎銷售。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或者未顯著公示,變更、附加兌獎條件,影響兌獎。

  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

  獎品為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應當公布兌換規則、使用范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需要向其他經營者兌換的,應當公布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換地點或者兌換途徑。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謊稱有獎的方式包括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僅在活動范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1.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2.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3.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4.以游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5.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6.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7.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并以給付薪金等方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8.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經營者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其金額。

  第十四條 有獎銷售的建檔。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政法律風險。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六節  商業詆毀行為識別及行政法律風險

  第十六條 商業詆毀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實施下列行為,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運營者以及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與經營者共同實施下列行為。

  (一)組織、指使他人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

  (二)利用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網絡散布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

  (三)利用網絡傳播含有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的風險提示、告客戶書、警告函或者舉報信等;

  (四)其他編造、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前款所稱商業信譽,是指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的信用和名譽,包括相關公眾對該經營者的資信狀況、商業道德、技術水平、經濟實力等方面的評價。商品聲譽,是指商品在質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譽度和知名度。競爭對手,不限于經營同類或相關產品和服務的其他經營者。

  第十七條 商業詆毀行為的行政法律風險。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七節 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識別及行政法律風險

  第十八條  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者不得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一)流量劫持。1.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2.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3.其他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行為。

  (二)干擾。1.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等網絡產品或者服務;2.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3.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拖延審查、下架,或者搜索降權、限制服務內容、調整搜索結果的自然排序等行為以及其他干擾下載、安裝、運行、更新、傳播等行為;4.對相關設備運行非必需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不合理障礙;5.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三)惡意不兼容。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前款所稱惡意,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兼容行為會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2.不兼容行為是否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是否影響網絡生態開放共享;3.不兼容行為是否針對特定對象,是否違反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4.不兼容行為對消費者、使用該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第三方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5.不兼容行為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從業規范、自律公約等;6.不兼容行為是否導致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不合理增加;7.是否有正當理由。

  (四)反向刷單(惡意購買)。直接、組織或者通過第三方實施下列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1.故意在短期內與其他經營者發生大規模、高頻次交易,或者給予好評等,使其他經營者受到搜索降權、降低信用等級、商品下架、斷開鏈接、停止服務等處置;2.惡意在短期內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3.惡意批量購買后退貨或者拒絕收貨等。

  (五)不當攔截、屏蔽。針對特定經營者,攔截、屏蔽其合法提供的信息內容以及頁面,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但是攔截、屏蔽非法信息,頻繁彈出干擾用戶正常使用的信息以及不提供關閉方式的漂浮視窗等除外。

  (六)“二選一”。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搜索降權、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擾其他經營者之間的正常交易;或者通過限制交易對象、銷售區域或者時間、參與促銷推廣活動等,影響其他經營者的經營選擇,妨礙、破壞交易相對方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七)不當數據獲取使用。利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八)歧視待遇(不公平交易)。利用技術手段,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條件,侵害交易相對方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行為。但是根據交易相對人實際需求且符合正當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或者針對新用戶在合理期限內開展的優惠活動;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無歧視的規則實施的隨機性交易的除外。

  (九)利用競爭優勢地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競爭優勢的平臺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利用技術手段,濫用后臺交易數據、流量等信息優勢以及管理規則,通過屏蔽第三方經營信息、不正當干擾商品展示順序等方式,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十)判定構成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破壞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考慮因素。對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判定,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1.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使用;2.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是否無法正常下載、安裝、更新或者卸載;3.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成本是否不合理增加;4.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用戶或者訪問量是否不合理減少;5.用戶合法利益是否遭受損失,或者用戶體驗和滿意度是否下降;6.行為頻次、持續時間;7.行為影響的地域范圍、時間范圍等;8.是否利用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九條  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行政法律風險。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八節  平臺經營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識別及法律風險

  第二十條  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條件。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

  (二)對商品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區域或者銷售時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三)不合理設定扣取保證金,削減補貼、優惠和流量資源等限制;

  (四)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交易進行其他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五)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臺開展經營活動;

  (六)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七)其他干涉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收取不合理費用。平臺經營者應當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中公平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違背商業道德、行業慣例,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的服務費用。

  第二十二條  平臺經營者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第二十三條 平臺經營者的特殊責任。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平臺內競爭行為的規范管理,發現平臺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違法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及時采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時間自作出處置措施之日起計算,不少于三年。

  平臺經營者未按規定保存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反不正當競爭配合調查義務及其他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配合調查義務。經營者及其他有利害關系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不得偽造、銷毀涉案數據以及相關資料,不得妨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調查。

  經營者及其他有利害關系單位、個人對應當提供拒不提供,偽造、銷毀涉案數據及資料的,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信用記錄。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實施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民事責任。經營者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刑事責任。經營者實施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制度建設

  第二十八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有關概念及總體安排。反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是指經營者及其員工因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后果的可能性。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是指以預防和降低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為目的,以經營者經營管理行為及其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有組織、有計劃、全流程的管理活動。

  經營者可以結合自身行業特點、商業模式、交易規則等因素設定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機構,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合規審查、合規匯報、合規承諾、合規培訓與考核等合規管理活動。

  第二十九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部門。經營者可以設置專門的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部門,一般由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部門和反不正當競爭合規負責人(或首席競爭合規官)組成。尚不具備條件設立專門管理部門的中小型企業,可由法務、風險防控等部門履行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職責,配備專職的合規專員。

  第三十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部門的職責。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部門可以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完善企業的反不正當競爭內部管理制度,明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合規要求,并推動其貫徹實施;

  (二)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分析行業競爭態勢,及時預防和化解合規風險;

  (三)審核評估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競爭合規性,向業務部門和員工提供反不正當競爭合規咨詢;

  (四)組織或協助業務部門、人事部門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培訓,提高員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識別和防范意識;

  (五)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合規匯報和記錄臺賬,組織對企業內部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排查與監測,及時預防和化解合規風險;

  (六)制定違規問責相關制度,明確各有關部門和人員履行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的職責范圍及承擔的責任;

  (七)推動將反不正當競爭合規責任納入企業崗位職責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八)評估制度執行情況,持續完善企業的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負責人的職責。反不正當競爭合規負責人是企業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工作具體實施的負責人和監督者,反不正當競爭合規負責人可以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企業決策層和高級管理層對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的各項要求,全面負責企業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公司高級管理層報告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工作的進展、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

  (三)及時向公司高級管理層通報重大合規風險和事件,并提出相應的應對措施;

  (四)就重大合規決策事項,向公司高級管理層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確保高層決策的合規性;

  (五)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隊伍建設,做好合規專員的選聘培養,監督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部門認真有效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信息化建設。鼓勵經營者加強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網絡監測、大數據分析等工具將合規要求和風險防控機制嵌入業務流程,加強對經營管理行為合規情況的過程管控和風險分析。

  第三十三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文化建設。鼓勵企業將反不正當競爭合規文化作為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踐行合規經營、公平競爭的價值觀,加強自我約束,尊重其他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權益,推動構建公平有序的網絡交易市場競爭環境。

  第五章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制度運行

  第三十四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審查。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機構負責對經營者交易規則、日常經營活動等各環節事項是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初步審查。

  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合規風險識別和評估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復雜性。經營者需要強化對網絡交易中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點人員的研判,強化合規風險識別,及時根據行業情況和法律法規變化對風險識別和評估情況進行更新。對于新型、疑難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機構可以依據自身的業務規模、商業模式等,評估相關行為是否有促進創新、提高效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正當理由。

  對存在重大反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的事項,經營者可以聽取法律顧問、律師意見或者委托外部專業機構論證后提出審查意見。

  第三十五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風險匯報。鼓勵經營者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合規匯報機制,反不正當由競爭合規管理負責人定期向企業決策層和高級管理層匯報合規管理情況,及時報告合規風險,提出風險評估意見和應對措施。

  第三十六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培訓。鼓勵經營者將反不正當競爭合規培訓納入員工培訓計劃,對涉及核心業務、重要環節、關鍵崗位等合規風險高的員工開展有針對性的合規培訓。

  合規培訓可以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暫行規定、促銷規定、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更新培訓內容。

  第三十七條 反不正當競爭合規承諾。鼓勵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企業反不正當競爭合規管理制度,鼓勵企業決策層和高級管理層帶頭公開作出合規承諾,其他員工應作出并履行相應職責的競爭合規承諾。

  第三十八條 反不正當競爭違規追責。鼓勵經營者建立不正當競爭違規問責制度,對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或違反合規管理制度的行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公開通報,以示警戒,提高合規意識,確保合規經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特別提醒。本指引屬于告知性指引,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不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

  第四十條  指引解釋。本指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將根據反不正當競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指南、指引等適時調整。


  文字解讀:《廣東省網絡交易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合規指引》解讀


<button id="pem8z"></button>

    <del id="pem8z"></del>
      <del id="pem8z"></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