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規字〔2023〕2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市監食生發〔2022〕18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食品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督促食品銷售相關主體落實主體責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食品銷售相關主體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等規定的法律義務,對照《廣東省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廣東省涉及食品銷售相關主體食品安全責任指南》,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對主體資格、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食品貯存等情況開展自查并如實記錄,鼓勵通過“粵商通”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檢查的食品銷售企業,鼓勵通過“粵商通”提交食品安全自查報告。食品銷售者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定期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行檢查和評價。
(三)網絡經營酒類的食品銷售者,應當在線上經營活動頁面顯著位置持續顯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酒”警示語;對訂單支付人提交的含有酒的訂單,在支付前提示“本訂單含酒,如需繼續支付,請您確認已成年并承諾真實。”并由訂單支付人勾選承諾。自動售貨設備、無人店等非面對面即可完成銷售行為的,設備設施應參照上述要求落實。
(四)監督檢查結果處理結論為“此次檢查發現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相關項目,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實施簡易程序行政處罰,并作出責令限期整改決定”或者“此次檢查發現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相關項目,涉嫌違法違規,建議立案查處”的,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
(五)食品銷售者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結果要求,須限期提交整改報告的,鼓勵通過“粵商通”提交。
二、嚴格落實監管主體責任
(一)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按照隨機選取食品銷售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的方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2022年1月1日起,應每兩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食品銷售者進行至少一次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具體頻次如下:
對風險等級為A級的,兩年內開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監督檢查;
對風險等級為B級的,每年度按不低于50%的比例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兩年內至少全覆蓋一次;當年度未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的主體,監管部門應查閱其食品安全自查報告開展書面檢查,食品安全自查報告內容不得少于“粵商通”食品安全自查要求;
對風險等級為C級的,每年度開展不少于一次日常監督檢查;
對風險等級為D級的,每年度開展不少于兩次日常監督檢查,兩次日常監督檢查間隔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3個月,涉嫌違法違規或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等情形除外。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每年度開展不少于兩次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農貿市場)開辦者、已備案的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服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每年度開展不少一次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銷售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時,可以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抽查考核。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用實名認證登錄的信息化監管系統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飛行檢查生成的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通過短信方式發送給食品銷售者,督促其自行打印留存并按要求公開。現場檢查結果需要通過委托檢驗檢測確定的,按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1號修正)的要求執行。
(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食品銷售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新開辦的食品銷售者開展首次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確定其風險等級。后續監管工作中,要及時歸集監督檢查結果、監督抽檢結果、行政處罰信息等,切實落實食品銷售風險分級動態管理要求。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飛行檢查的,可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或問題線索等確定檢查項目,不覆蓋全部檢查要點。飛行檢查頻次原則上不計入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七)省局組織對食品銷售企業開展體系檢查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應當予以配合。對體系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