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市監規字〔2023〕3號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據《行政處罰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廣東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行政機關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局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 公開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應當遵循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省局實施行政執法的業務機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要求,公示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省局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由受委托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錄入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五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除應當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公開外,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省局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
(二)省局辦公場所設置的公示欄或者電子顯示屏;
(三)國家、省級開發建設的行政執法業務數據公示系統。
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采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行政檢查登記表等方式。
第七條 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類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八條 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當事人名字或名稱;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 行政執法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主體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脫密脫敏處理后公開。
除屬于第一款情形外,應當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公開全部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第十條 按照第九條規定不予公開行政執法結果的,不公開理由應當在公開時限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應當自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結果信息應當自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由實施行政執法的業務機構、派出機構依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粵市監辦〔2019〕793號)有關規定,經內部審核后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發現已公開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不準確或者未隱去第八條規定信息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開了第九條不予公開情形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立即從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撤下原信息。
第十四條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省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公示內容不準確的,更正并告知當事人;核實無誤的不予更正,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省局在核實期間認為需要停止公開該信息的,或者當事人申請停止公開,省局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暫停公開。
第十五條 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省局自收到相關決定或者生效裁判文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撤下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期限為3個月,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期限為3年,但被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超過3年的,公示期按照實際限制期限執行;行政許可決定信息公示至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其他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示期限為2年。
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的違法行為處以不超過5000元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以不超過10萬元罰款。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作出準予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受委托實施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參照適用本辦法。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公開,可以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